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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容市政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市政大修、养护工程施工。道路保洁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公路 航道,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运输车辆改装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对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 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将表彰。奖励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七条,鼓励、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制定 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加强自律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港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水务。绿化。土地储备等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市容市政.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组织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资源化利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改装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交通运输.港口,水利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施工履约考核。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定期公布.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总责,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可以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市政大修 养护工程 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分别报市容市政,城市管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 工程开工前、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围挡。地面、车行道路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二、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收集场所.可以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在临时堆放场 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四。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 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五 工程材料 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 设置围挡或者围墙,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六、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等施工时采取洒水压尘。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施工.七。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八、在建筑物、构筑物。脚手架以及卸料平台上运送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洒,九 施工工地闲置3个月以上的,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十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大修 养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 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二、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向地面洒水.第十六条.环境敏感区内的拆除工程施工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或者喷淋措施,但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危及施工安全的除外.鼓励拆除工程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采取围挡,喷淋、苫布覆盖等避免起尘的措施堆放物料,二,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落料 卸料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临时性的废弃物堆.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四。场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 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 堆场 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 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八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 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二,城市主要道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 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台风警报。寒潮预警和霾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 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三,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在绿化用地周围应当设置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城市绿化带侧石边缘的堆土不得高出侧石。五,城市主干道及两侧绿地树穴应当充分覆盖、第二十条。市,县级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 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水利,水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四 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 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运、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 并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应当向市,县级市市容市政.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处置核准 获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处置,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向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储运消纳场所接受消纳的证明.计算工程渣土倾倒量的图纸资料 三.委托运输的,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合同及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运输的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运输车辆审验合格证明.四 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 保养等行政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证后,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运输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应当凭储运消纳场所出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回执,支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费用、第二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处置.三 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泄漏.抛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和其他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场所.作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第二十六条.鼓励以资源化循环利用方式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进行终端处置 鼓励施工工地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利用水平,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资源化利用项目进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产品的扶持政策,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场所 设施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扬尘污染查处情况反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因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并将行政处罚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劝阻 举报和投诉,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港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水利.水务。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未按照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擅自拆除 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的运输单位处置,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 泄漏,抛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 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扬尘污染、是指因施工,拆除.运输,堆放、保洁。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 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所.包括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储运消纳场所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和其他综合利用 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的场所,第三十七条.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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