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 生产。销售 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 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 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 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公布墙体材料产业导向、第九条.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条.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 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第十一条,研究。开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改造,以及粘土实心砖和粘土空心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除按前款规定享受补贴外 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二条。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第十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 结构的建筑工程 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本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具体范围 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八条。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扩大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粘土空心砖范围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为修缮古建筑 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 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 采取措施 限期淘汰以粘土为生产原料的砖瓦窑厂.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一。产品属于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范围 二、企业生产规模 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三、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企业在县、市 范围内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 市。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或者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后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 省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第二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筑工程时 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通过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同意、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粘土空心砖生产项目实行限制供地,对生产粘土空心砖使用的粘土资源实行限制开采,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 依法查处违法设计 施工。监理的行为、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向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建筑工程 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予以清算.第二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 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 缓征 不得侵占 截留 挪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使用和建筑设计.施工 监理等行为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规定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三 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减征,免征 缓征专项基金、或者侵占、截留 挪用专项基金的.四。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退还、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 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解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由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