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通知苏市水。2017,246号.苏市水、2017,246号各市,区水利 水务.局。姑苏区住建委。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参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工程监督管理 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疏浚清淤成效.根据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汇报、以利进一步改修完善 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苏州市水利局、2017年8月2日,苏州市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监督管理。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确保疏浚清淤成效。根据有关建设管理规范。规章,规程等要求 结合苏州河道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应当坚持绿色环保发展理念,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减量压缩,无害化处理。原则,强化施工全过程监督管理、实现施工管理标准化。程序化。定量化。信息化、第三条,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河道疏浚清淤工程。各县级市参照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执行、第二章、招标管理 第四条 河道疏浚清淤应优先采用干河方式。却因周围临河建筑物安全风险大的河段可采用带水。水下,疏浚.挖泥等其它方式施工。工程招投标应当严格实行综合单价。工程清单计价承包方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前 应当完成弃土区、含淤泥干化处理点、调查,明确弃土区解决方案。确定弃土地点和规模、如需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由施工单位选择弃土地点和规模.并需附相应的弃土区使用意向协议和承诺书、必须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 一经中标即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用地协议 支付相关费用。第六条,监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监理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 以及施工区,弃土区现场旁监人员配备要求 以满足对施工全程监管需要.第七条。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的水深测量仪.车、船等设备要求,以及施工区 弃土场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以满足对施工全过程管理需要,第八条,建设单位可采用直接采购或租用的方式负责施工作业区和弃土区视频监控安装和运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运输工具 船舶 装载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每条运泥船舶。或装载车。都必须安装监控和GPS定位设备。费用列入投标综合报价 单独计列,第三章。开工准备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对河道断面进行复测校核 每10米一个断面,计算疏浚清淤土方量.进一步编制完善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请建设单位批准、第十条.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对过河.沿河管道等设施进行调查、配合建设单位与管道等设施相应权属人协调.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管道等设施完好,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弃土区施工方案.包括弃土区围堤。沉淀池。退水口设施.进场码头、进场道路等。报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弃土区准备完成后.做好弃土区测绘和摄像记录 报建设单位备案 作为弃土量核对的依据、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管理规范化和文明安全施工要求,在施工作业区,弃土区周边设置相应的围挡维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以及公示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作业区 弃土区周边日常巡查和维护工作 确保生产安全.因特殊情况弃土区需要调整,或发生变化.时。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方可变更,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防止扬尘.防止泥浆污染 污染物处理及排放规定.涉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的、应当满足,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应当遵守城区,镇区施工作业时间规定,避免扰民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河道护岸、桥梁等设施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方案。严禁超深开挖.严禁沿护岸陆地边堆放土方和施工用物料,严禁利用现有护岸护栏等带揽系船,严禁施工船舶撞击护岸。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地段河道护岸.桥梁等设施沉降,位移变形监测,每天观测一次。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并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段 尽量避免和减小施工作业对河道行洪。排涝。调水。灌溉的影响 采用吸泥船。泥浆泵.方式施工的.应当合理设置沉淀池,退水口、泥浆水必须经多次沉淀排水要求后方可排入周边水域,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区范围内存在的沉积性砖 石 砼等建筑垃圾和老驳岸遗留物、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施工方法进行彻底清除。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投标承诺的要求,落实好规定数量的固定运泥船舶,或装载车.不得使用开底船舶和船舶携带排泥泵的船舶、运输船舶、或装载车.应统一编号。标牌,且船体 或车身,标注清晰,可视的吃水标线、载重吨位,第二十条运输船舶。或装载车,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 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行驶线路,时段 施工单位临时增加或调整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的,需及时向监理办理船舶.或装载车。审核手续.并报建设单位同意。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工序质量。三检.制和监理旁站监理制、应严格执行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签证记录制度。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疏浚清淤施工记录、监理单位应当每日对施工记录和监控数据进行核查 收集,签认.存档 监理单位应于每旬末 10日,20日。30日.向建设单位汇总上报疏浚施工记录和监控数据 第二十三条 每条河道疏浚清淤作业完成后.应当对河道河床进行全断面清扫作业,消除浅点及障碍物。申请质量检测核验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弃土区平整清理,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联合对弃土区进行检查验收 并做好弃土区的测绘和摄像资料后。可办理移交还土地权属人。第二十五条.疏浚清淤总量根据河道施工前后测量对比计算数量,运输船舶、或装载车,签证记录计算数量和弃土区施工前后测量计算数量综合确定.确定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 监理、质监共同组成,对擅自变更弃土区的排泥量.建设单位有权拒绝计量。建筑垃圾清理应当另行按实计量,计价,第二十六条,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重大事项会办制度。凡是存在工程质量争议、特殊作业处理等 建设单位应当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管,纪检、质监及相关专家进行专题会商、研究落实解决处理方案,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河道疏浚清淤工程施工的执法巡查。加大对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八条、运输船舶,或装载车、GPS定位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记录资料不能保存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处罚标准、应当责令其整改.整改期间必须停止施工,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第二十九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施工记录及相关签证记录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建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处罚标准。并按不良行为通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门,将不良行为按等级和次数计入苏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