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 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管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新增费是指缴入省级国库地方分成70,部分的新增费、不含按苏政发.2011。66号文件规定提取的省级水利建设基金.3。以及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项目用地原缴省集中10 部分,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第二章 支出范围。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耕地保护补偿相关激励支出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 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灌排水 含灌溉.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而进行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 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 盐碱地、荒草地、裸地 空闲地等宜耕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以耕种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第九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 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日常管理补偿支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土地登记及成果变更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执法监察和动态巡查等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设立和日常维护更新支出,档案管理等,第十条.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及成果使用维护和监管 土地变更调查核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 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 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绩效考评支出 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第十二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材料费,施工费 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 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第十三条 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及机械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 补充工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 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违约金、赔偿金,五,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四条。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五条 新增费采用因素法分配至市县、由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综合考虑各市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面积 缴入省级国库新增费和新增费使用考核情况等五项因素作为分配因素.五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40,20。15,10 和15,确定资金额度,年度分配总额由省财政厅商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分配因素.因素权重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依照分配因素及权重分别计算各市县得分及其占总分比重,据此分配不低于当年分配数额95 的新增费.其余5.的新增费部分 用于对、双提升,行动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的县 市,提高分配额度以及省级相关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地方应分配的新增费.本地区本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全省当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40.本地区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全省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总面积.20.本地区上一年度耕地面积、全省上一年度耕地总面积.15,本地区上一年度新增费入库数.全省上一年度新增费入库总数,10、本地区前年度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得分,全省上一年度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考核累计得分,15。全省应分配新增费总额,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因素法确定新增费分配方案 并将资金切块下达给市县,第十九条。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年度实施方案、将切块资金安排至具体项目。并于当年6月底之前将新增费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若发现报备的实施方案中包含不符合要求的项目 应于5个工作日内要求市县进行调整.不按规定上报资金实施方案的,不予分配下一年资金 第二十条,各市县国土,财政部门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实际支出进度须符合相关要求。并按季度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新增费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及时报送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新增费使用情况组织跟踪检查.每年7月起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同时对前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确定的量化考核目标进行考核计分,第二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检查和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县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分配因素之一.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除调减当年分配权重外 相应扣减当年分配指标.不予分配或扣减的新增费不再结转下年。由省统筹安排使用、被扣减地区不得参加追加调剂、第二十三条。新增费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凡50万以上的单个项目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苏财建.2013 469号。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第二十五条,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和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平衡预算等行为的发生,第二十六条、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强化事前和事中监督 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第二十八条,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实施,项目后期维护的绩效考评工作.第二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新增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 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新增费分配挂钩、第三十条。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