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宣教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 分类指导 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应急预案.辖市、区.应急预案,镇 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成。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承担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市部门应急预案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指导。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辖市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 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机关或单位负责.第六条,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把预案体系建设与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相衔接。相融合.充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丰富应急预案管理手段与内容、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七条。市,辖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编制.第八条,应急预案的分类。一,市应急预案,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其中、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含单位.下同,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 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二.辖市.区,应急预案、是指辖市,区 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或专业应急技术指南,三.镇、街道、社区.行政村 等基层应急预案。是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社区 行政村.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是指企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五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和文化,体育.商业。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结合活动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相适应.四.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五,程序规范、措施具体.六。内容完整 信息准确.七,文字简明、通俗易懂、第十条,应急预案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 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 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及标准 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 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 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 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 包括应急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科技支撑 气象服务保障.环境监测保障等,七 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检查,责任与奖惩等,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体系结构图。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单位和人员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由制定机关或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市总体应急预案具体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编制。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具体由市有关部门编制,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编制框架、指南或导则进行、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组织制定。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市有关部门.单位 负责制定,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基层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需要、重点明确先期处置 信息报告,社会动员,人员疏散路线及善后处置等工作内容、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强化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突发事件风险或隐患的发展趋势.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等情况 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等规定,实施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第十七条.市.辖市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八条 专项应急预案由编制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其他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意见后 由制定部门审议。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分别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大活动主办单位 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送审或者报批时,应当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四.征求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 五 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理由及依据,六,专家评审意见,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辖市,区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备案、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和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相关行政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市,辖市,区 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对报送备案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重大。涉及面广的应急预案组织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 冶金,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 制定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公布的除外,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1次、应急预案修订后 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预案变更情况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相关应急预案予以更新、全面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审核。审议。批准 备案和公布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予以修订,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突发事件的风险环境发生变化 三,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措施存在不完善情况、四、应急预案中涉及的重要信息变更.过时或失效。五 应当适时予以修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确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第三十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 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本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 本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第五章,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应急预案在内的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内容,增强公务员应急责任意识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并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各类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指导相关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本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市,辖市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其他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民用爆破 冶金 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学校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规划应急演练频次、演练形式和演练内容。第三十六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当报市人民政府、第六章、应急预案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市专项应急预案,辖市、区 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牵头组织、辖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市 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相关具体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第三十九条、市专项应急预案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与本专项应急预案相关的市部门应急预案。辖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第四十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十一条、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规定编制 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规定履行应急预案相关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