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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古城河风貌.发展水上旅游,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城河.是指苏州城区的环城河,胥江河,上塘河,山塘河以及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第三条.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古城河水上交通管制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沿河码头 设施的所有人 经营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古城河为旅游船舶专用管制水域。其他船舶禁止进入古城河水域,公务船艇除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古城河的船舶,应当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应当及时发放,古城河通行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六条、在古城河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登记证书,二,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三 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书.文书,四。配备污油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五,符合船舶噪声、烟气排放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旅游船舶应当保持适航状态、新增,改造旅游船舶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新增 改造旅游船舶的外观方案。由市旅游等部门确定、第八条.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应当经过考试,持有有效的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的培训.第九条.非机动船舶上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船舶的操作、管理,维护.做好安全工作.第十条,船舶严禁超载。超员 在古城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避碰规则。一,船舶在航行中,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 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 停船或者倒车。防止碰撞,二。船舶在停泊时.应当显示灯号或号型,第十一条。古城河沿岸供旅客上下船的码头,设施 包括浮动码头、应当设有安全告示牌、标志等安全防护装置和设备。并征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禁止在非专用码头。设施地点上下旅客.第十二条,船舶在停泊时.不得损坏古城河沿岸的驳岸。栏杆。绿地及其他防洪通航设施,第十三条 旅游船舶的船员应经常检查船舶安全设备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保正常使用。船员应当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制止旅客在非旅客活动区域内逗留 嬉水。防止旅客落水.第十四条,乘坐快速船舶和市海事管理机构指定船舶的旅客必须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第十五条、船舶上产生的污油水、垃圾不得直接排放。倾倒在水域中,码头。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设置污油水 垃圾的收集装置。第十六条。旅游船舶的所有人 经营人应加强对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交通安全负责。主动接受市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七条.旅游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迅速向市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全力救助遇险人员,第十八条、市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古城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制止 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旅游。水务。环保 城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河水上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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