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2007年2月5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第一次修订,2012年1月10日第二次修订,2017年10月30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四条,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 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墙体材料革新 第七条、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批准,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砖瓦窑业逐步实施关闭。一,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企业,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四 国道。省道,铁路。机场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五、没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述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以外的粘土砖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 取土范围内安排生产.第十条 各类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其他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古建筑修缮工程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第十二条、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 江河淤泥 脱硫石膏,农作物桔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混凝土砖及复合砌块,二。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预制夹芯保温墙板 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墙板.三。烧结保温砖和保温砌块.四,其他鼓励发展的墙体材料,发展上述新型墙体材料的。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或补贴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新型墙体材料执行企业标准且在本市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五条.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 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罚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 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积,取土范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建设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革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 是指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改造.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通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效率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合理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具有轻质。高强。节能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