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行为、保护地下文物和出土文物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含水下,下同 文物的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辖市,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在下列区域进行工程建设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环保。规划等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听取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一 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古城水道。古城墙 城门遗址,子城遗址 二。经依法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三,地下文物埋藏区、四.历史文化遗产聚集区 五,除第、一,二.三,四,项。历史城区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历史城区外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区域 六 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区域,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批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对依法需要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核发前或出具规划条件前,将文物行政部门考古调查 勘探的相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第六条,因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 应当由具有考古团体领队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程序进行,并接受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因基本建设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费用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七条 承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任务的考古专业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一 由建设单位委托文物行政部门选择考古专业单位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及其负责本考古项目的领队告知建设单位、二,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考古专业单位 并将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以及负责本考古项目的领队告知文物行政部门,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定的考古专业单位签订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协议、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报送文物行政部门,第九条,考古调查 勘探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考古专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地下文物 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考古 勘探和发掘,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或者生产活动中出土文物,以及因自然原因致使地下文物暴露、造成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公安部门,第十二条.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在文物部门未给出处理意见前。施工单位不得继续施工.公安部门接到突发性出土文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哄抢出土文物等危急情况,并追缴流失的出土文物 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及时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第十三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中的有关情况 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外公布。新闻媒体在进行文物事件报道前。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考古专业单位应当在考古调查 勘探.发掘终结后七日内按规范要求出具考古调查 勘探报告.三十日内将结项报告和出土文物清单报文物行政部门、并将所有出土文物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第十五条、经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认定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存,由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 进行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 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追缴的出土文物,应当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第十七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或者造成地下文物重大损毁以及珍贵出土文物流失,毁坏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古城水道、是指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运河,常州段,遗产保护规划,所列的相关保护河道,二、古城墙,城门遗址。是指暴露于地表的各历史时期城墙、城门遗迹及已探明的地下城墙、城门遗址。三.子城遗址 是指依法公布的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所划定的相关区域.四,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聚集区。是指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的相关区域,五.历史城区。是指关河,大运河 锁桥河。西市河围成的区域.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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