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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信息化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 是指实现基础信息业务的通信网络及其配套设施.包括管道。光缆,杆塔 基站,通信机房以及其他配套设备.第三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集中集约、资源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信息化,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 交通、水利.文广新、环保。规划,房管,园林、城管 物价.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城乡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通信运营企业.管道建设单位 杆塔建设单位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全市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同步配套信息基础设施、第八条、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对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第九条、编制公共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建设方案时,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信息基础设施位置。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机构等所属建,构 筑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以及市政设施等应当根据规划.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或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 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区分所有权的商业开发建筑物内的信息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实施 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成本、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管道建设单位统一依法申请办理道路信息基础管线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批等相关手续、按照相关规定统一负责道路信息管道.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信息管线及其相关信息公建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运营商产权的信息设施设备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四条。杆塔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杆塔建设的备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负责杆塔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通信运营企业依法办理杆塔的附属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手续.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杆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 编制基站布局规划,经环保部门审批环评后安排年度建设计划.第十六条、杆塔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按批次编制初步选址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核 根据规划意见 杆塔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实际运行阶段环评,报环保部门审批、根据环保部门环评意见,规划部门审批方案 第十七条 杆塔建设涉及公路 河道,公园等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向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城管,园林等部门办理资源占用手续.第十八条.基站设备应当获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第十九条.基站正式投入运行前.杆塔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 向环保部门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 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条、通信运营企业在企业,居民区等场所的建,构、筑物上 设置小型天线 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同时按照规定和协议向产权人或其代表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信息基础设施,因公共利益确需搬迁的 应当事先通知信息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第二十二条。因新建 改建。扩建信息基础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破坏信息基础设施 违反法律 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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