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力度,规范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徐政复,2017,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建设的省级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和市,区两级财政配套的资金.奖补资金使用安排遵循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由徐州市城乡建局 以下简称.市建设局。徐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市建设局和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验收和评价。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拨付管理,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对绿色建筑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标准.第四条,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应为徐州市市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城区,开发区,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管理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和高校、其它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建设单位。第五条.奖补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一 绿色建筑项目.1.获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5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25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 2,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10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50元,平方米奖补 最高不超过120万,3 获得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 居住建筑按10元 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40元 平方米奖补 最高不超过100万,4,获得国家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15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5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120万.5.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20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8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180万、6,奖补资金由省级专项引导资金,市级配套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共同构成、其中。铜山区.贾汪区、开发区,新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省级专项引导资金奖补50。区级配套资金奖补50,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的项目,省级专项引导资金奖补50,市级配套资金奖补25、区级配套资金奖补25,7.优先奖补获得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节能量等给予奖补。按100元,平方米 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三.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根据增量成本给予奖补 按400元.平方米、最高奖补200万元,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根据其年度节能量百分比、与项目实施前相比.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五。区域能源站项目对于采用浅层地热源,污水源.地表水源等清洁能源实现民用建筑区域能源综合供应的项目、按能源站服务的建筑面积给予15元 平方米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六 75,节能标准项目对于按照75,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在综合节能率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最高奖补150万元,七、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2017至2019年安排奖补资金用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标准。机制、展示等方面的科技支撑项目,八,项目奖补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第六条,对已获得省引导资金.徐州市新城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区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 不再重复奖补.第七条.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市级择优评选的程序,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第八条 市建设局 市财政局组织成立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核小组,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第九条,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期间。市建设局每年发布通知。组织开展本年度奖补资金的申报工作、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报至项目所在地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区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项目审核小组申报项目和资金,并出具及时兑现区级配套资金承诺.其它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市建设局,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项目由项目审核小组组织评审,第十条、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市建设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对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申报材料,一,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阶段、1 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 施工图专项审查表。3,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4 有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7.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通过证明材料,二.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阶段 1、奖补资金申请表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竣工验收通过证明材料.3、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4。有效的绿色建筑运营标识证书 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5、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第十二条,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1 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请表。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项目。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3.超低能耗被动房竣工验收证明.第十三条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请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实施方案。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合同能源管理要素,并明确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及收益分享等内容,节能量和节能率需经专家审核确认。3.合同能源管理总结报告.包含实际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收益分享 经费使用及凭证等内容.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报告。包含实施前和实施后.5.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第十四条。对于采用区域能源供应的项目.应在该项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满3个月后提供如下材料.1。奖补资金申请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区域能源站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3、区域能源站应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区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改进建议。4,区域能源站建设合同复印件.第十五条。对于75,节能标准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请表。75,节能标准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3.竣工验收证明.第十六条。对于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2.立项时提供科研项目方案,验收时提供专家评审 鉴定意见。第四章,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第十七条,绿色建筑奖补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一.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建设局对其它示范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申报范围 二。项目审核小组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核定奖补金额.三。评审结果在市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四.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第十八条,经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其中.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评审通过后拨付50,竣工后经项目审核小组现场验收通过拨付剩余50。运行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及现场情况验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拨付,绿色建筑项目的奖补资金由各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区级配套资金奖补不到位。取消相关项目的省级专项引导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奖补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超低能耗被动房 合同能源管理 能源站,75,节能标准项目,项目开工后提交相应资料经评审后拨付30,的奖补资金、项目竣工后提交相应资料经评审后拨付40.的奖补资金。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30 的奖补资金 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经评审批准立项后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7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拨付、由市建设局统一拨付,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 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核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第二十条。申报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市建设局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绿色建筑奖补资金申请、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设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由市财政局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