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 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主要包括、一。货运代办。代理,联运、配载,信息等业务.二.货物仓储 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运辅助业务,三、搬家运输。货运停车场经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务、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公安。工商 税务、物价 城管执法,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 经贸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整体提升运输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物流园区,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鼓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用现代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第六条 交通,工商,税务,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本地促进货运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物流园区建设.引导货运服务经营者进入物流园区经营、第七条.货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第八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条件,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事故赔付保证金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业务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掌握与货运服务相关的法律 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相关具体标准执行 进入物流园区的经营者,可按园区的设施条件核定其经营面积,设备,管理及业务人员。第十条。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准予许可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持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货运服务经营企业合并。分立 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货运服务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货运服务经营范围 设施条件的,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货运服务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货运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经批准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丧失经营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具备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第十三条。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 二 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仓储,理货,中转、包装 搬运装卸等作业、四,建立经营事项登记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货运服务禁止下列行为.一,发布.提供虚假货运信息,二.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三、强行指定承运人 四、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五 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进行配载,六 超限,超载进行配货。七 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第十五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运输车辆明显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统一作业人员的服装标识、规范作业、搬家运输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作业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货运服务经营者进行信用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并将货运服务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示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行业协会制定,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下列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他人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三 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的,第二十条。货运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三。擅自变更经营设施。人员条件的。四,发布 提供虚假运输信息的,五、未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服务作业的,六,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或强行指定承运人的。七,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的,八.超限 超载配货的.第二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