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以下简称 施工图、审查工作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二章 审查。第四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市的流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审查及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及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国家、省对具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包括施工图咨询意见.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 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内容,一,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经落实.二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制图规范等要求 三.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四,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河道 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六.建筑物的抗滑.抗倾、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防渗 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七。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 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机械、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九 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十、施工方案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咨询,第八条。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 以下简称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工程规模较小 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也可组织专家审查、第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设备制造。咨询及建设管理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组织专家咨询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工程可以特邀专家库以外的专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咨询机构咨询的、应当与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咨询要求.第十一条.施工图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咨询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咨询,第十二条.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咨询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第十三条.由咨询机构分批咨询的.大型工程每批次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8个工作日 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由专家组咨询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咨询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送审材料送达咨询专家.第十四条,省,市,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建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组织交换咨询意见前.应当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派员参加,第十五条,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并附咨询人员签名表,第十六条,咨询机构或者专家组对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图,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咨询意见中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 省、市 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施工图咨询工作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基本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