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流域性水利工程 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 省骨干河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维修,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 省际边界工程,大中型水库工程和水文设施的养护。省骨干河道和小型水库管护补助。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上述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水库工程均指列入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的水利工程 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另行制定下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属省级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保护.对于属市县事权范围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主要由市县筹集落实资金,省级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河湖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展情况较好的地区和单位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水管单位考核的水利工程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管理职责、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三、参与制定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四,配合省水利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五.审核项目评审规则。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六,会同省水利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五条.省水利厅管理职责。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制定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三 根据本办法。设立项目绩效目标。制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制度。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五,制定项目评审规则。组织项目评审。六,配合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七,监督专项资金的项目执行和使用管理,按照绩效目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第六条,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管理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二,开展项目申报 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三.按照事权划分要求对项目申报进行汇总和上报 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五.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根据审批权限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和指导.六 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决算和竣工验收。七、对结余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报批.财政部门侧重于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工作.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水利部门侧重于项目的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总结及具体财务管理等工作,对项目的科学真实性和质量负责.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财政、水利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范围、一。水利工程维修、对已建的流域性水利工程 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 水库工程、省骨干河道工程及工程附属设施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施设备遭受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或通过更换,改造局部设备和设施。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安全鉴定及维修过程中的检测.更换物料,动力消耗等。二,水利工程养护 对已建的流域性水利工程,省属水利工程,省际边界工程 大中型水库及工程附属设施和水文设施经常及时进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 表面 轻微的缺陷 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工程日常维护中的零星修理.水土保持 材料消耗等、三.省骨干河道及小型水库管护、对省骨干河道进行巡查.水域及河坡保洁,河道工程及小型穿堤建筑物养护,对小型水库进行日常巡查和养护 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开展工程管护.四,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 对省管河湖及水库进行巡查 监测。白蚁防治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违章清除.划界确权和空间管控.以及管理保护规划编制 管理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培训会商考核及宣传等。对水利工程进行专项技术管理.五 水文设施维修养护、主要为水文测站和分中心,水情分中心、水文巡测基地,水环境监测分中心等,所设立的水文基础设施维修养护。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和水文监测仪器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水文信息化设施设备维护 上述资金使用包括必要的建设管理,勘测,设计、质量检测。监理及决算审计等支出,以及省用于项目评审、含工程咨询审查费.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支出,相关费用严格按照,江苏省水利工程养护修理预算定额。等相关定额和规定提取支出.第九条。下列费用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开支,一、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二,水利工程中非公益性部分维修养护支出.三 应纳入基本建设的工程更新改造费用,超常洪水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四、超出正常专项资金项目范围,未经批准部门认定的开支项目和费用。第十条,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按竞争立项 因素分配。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一.水利工程维修 按项目申报竞争立项和因素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由各地区,单位,申报 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项目申报质量、结合工程现状,考核情况和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等因素。审查后安排项目计划,申报项目总额不得超过上年省级下达经费的150,单个项目申请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省级资金安排不足、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工程量筹集项目资金。二,水利工程养护。按因素分配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水利工程的数量。规模.类型,结构形式及管理设施等因素分配下达。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现状 编制养护实施方案.经市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省属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审批后组织实施.三,省骨干河道及小型水库管护 按因素分配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河道规模及长度.水库类型及管护效果。地域经济状况和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省骨干河道及小型水库管护引导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市。区.将暂停该地区下一年度管护引导补助资金 四,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实行因素分配法分配.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河湖水库的基本特征。管理及考核情况。地域经济状况,管理及清障工作量及市场价格等因素,核定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资金,根据水利工程技术管理要求、管理工作量及市场价格等因素 核定水利工程专项技术管理资金.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的,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使专项资金项目走上市场化 专业化的道路,降低维修养护和河湖管理成本、提高维修养护和河湖管理水平,第四章、执行管理第十二条、按照,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有关要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当年财政预算后60日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当年专项资金政策较上年无变化、具体项目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审的.财政部门可参照上年度分配方案测算后直接下达 待项目方案审定后据实调整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中维修经费和省管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实行项目申报制。原则上每年年底前。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省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项目申报指南 养护经费.省骨干河道和小型水库管护经费不需申报.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第十四条.省水利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对维修养护项目的具体使用内容 计划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确定 实施监督。决算验收等作出具体管理规定 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第十五条、省水利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申报项目评审办法 对维修养护经费申报项目的评审规则.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会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发布执行.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对项目评审意见组织开展合规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会同省水利厅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在项目批复四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省属工程由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处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账核算、独立反映资金的收 支,余情况,各级财政 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 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支付资金.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仍有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必须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及使用范围并纳入名录的工程维修养护项目.由市级财政 水利部门集中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备案.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报省水利厅 如单项项目结余资金不超过项目计划经费的10、含10、报经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将结余资金用于实施与原有项目施工内容相同或相关的新增项目、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水利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 水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委托当地审计部门或独立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出具项目决算审计报告,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对市县财政、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开展再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 省政府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处罚和处分、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项目经费外,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2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6,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