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指由省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维修养护和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坚持,整合资源。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机制先行。的分配使用原则,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并符合国家.省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 规范,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管理职责,一,会同省水利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三 配合省水利厅制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 审定项目评审规则.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五。配合省水利厅批复项目建设方案.六.会同省水利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第五条 省水利厅管理职责.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 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评审规则,组织项目合规性审查,四.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建设方案.五。配合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六 监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七 按水利部,财政部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对小农水项目建设组织开展整体检查验收,第六条,市级财政,水利部门管理职责。一,按照事权划分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 合规性负责,二,批复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三.批复工程设计变更,结余资金及预备费使用方案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组织年度工程项目市级检查验收 第七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管理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流程.二.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按照事权划分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地方建设资金出具书面承诺、四,编制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考核.五.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不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六,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七 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审计决算和竣工验收。八。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九.编制上报项目变更、结余资金及预备费使用方案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职责,一,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内容 标准 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生产安全负责 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二、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 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 检查审计。第三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各地要坚持 政府引导 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引导和鼓励农民投工,投劳,投资,有效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民群众两方面的积极性,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 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 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和资源.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十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两个方面,主要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喷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其分配,安排和使用突出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 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 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 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工程长效管护,确保工程效益长期稳定发挥。第十一条,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省级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提取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不超过1 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 技术咨询,公示标牌、信息服务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 会议费等支出.项目建设管理直接发生的工程监理 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测 招投标费用,咨询审查。差旅费,培训费,临时工工资、审计费、验收费等费用由项目县财政安排,可以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五。工程维修养护费 对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施设备遭到局部损坏、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或通过更换,改造局部设备和设施,恢复工程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安全鉴定及维修过程中的检测 更换物料,动力消耗等产生的费用、对已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及时进行保养,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 操作灵活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日程维护中的零星修理 材料消耗等产生的费用、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日常养护.保洁,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产生的费用。鼓励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开展工程维修养护,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水管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及公用经费,非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其他超出正常专项资金范围,未经批准部门认定的开支和费用不得从小农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等。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经济因素 包括粮食总产量。商品粮产量,人均粮食产量等 绩效因素,指往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省级根据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各地资金补助额度 对新增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苏财农 2015、5号 等有关规定.省以上财政对市县实行分档分类补助,对一类二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对三类四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 对五类六类地区省级以上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四章、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第十三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第十四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预防 即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主要用于规划编制.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科技示范园建设和水土保持监测等.主要包括,1,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设计.2.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3。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4、水土保持监督和监测所需的仪器.装备等购置和维修。5,水土保持监管。管理。保护等.二,治理。即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丘陵山区以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为主、主要实施坡耕地改造。沟道整治工程 拦蓄排水工程 工程和生态护坡.种植水土保持林草等措施,平原区以生态河道建设为主,主要用于工程防护和生态护坡。种植水土保持林草等措施,主要包括。1。材料费。购买水泥 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 炸药等用费 2 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 3.机械施工费 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4、种籽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果林 种草及疏林补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籽费用 5,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 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6,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版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 水利厅根据上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情况安排当年度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其中水土保持治理项目资金原则上安排用于对上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对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项目,市县按照省级下达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省补资金的额度要求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第五章.执行管理第十六条.按照、预算法、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当年财政预算后60日内确定专项资金的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市县在收到省级专项资金后 连同承诺的地方建设资金、按照县级报账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并下达到具体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小农水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对新增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制定和发布年度项目立项指南并下达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控制指标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据此编制年度项目建设方案和标准文本经由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水利厅审查.审查合格后通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 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当年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已确定的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直接下达省以上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维修养护项目、由县级财政 水利部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第十八条,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预防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直接下达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治理项目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指标、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据此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水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由财政直接支付,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产生的利息收入继续用于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第二十条、项目结余资金及预备费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编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水利厅核备、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二十一条、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 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保证专款专用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第二十四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 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绩效评价范围,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水利厅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在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检查处理或通报 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6号 和.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苏财规 2011.10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