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 2003年9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公布、第一条。为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市政道路和设施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养护和保洁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尘污染,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市政,城管执法,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共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建设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现有水面的保护和管理 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 减少扬尘污染。第六条、现有裸露地面、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时限进行绿化,一.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有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二,单位的裸露地面,由单位负责完成。三、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它管理单位负责完成,四、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办事处组织完成,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转产或关闭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 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二,不得露天晒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三,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第九条 建筑工程应当实施封闭施工,建筑工程和非爆破性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1、8米的遮挡围墙或围板,禁止在施工工地挡墙外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第十条、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制定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方案、二.工地内应当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三.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 出入口通道及通道两侧应当保持整洁。四,施工中易造成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 洒水,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五.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采取临时性密闭堆放、经常性地洒水湿化等有效防尘措施,六、禁止凌空抛掷工程高处的物料 建筑垃圾、渣土等 拆除外脚手架板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七.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 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八。房屋拆除时 业主或者开发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拆除作业。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 小型灌注桩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搅拌设备应当安装除尘装置或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可防止或减少施工扬尘污染的设计方案.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外侧10米范围内用混凝土,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第十四条,建筑物拆除、建筑工程停工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盖。临时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城市道路建设和管道。电缆埋设等施工工地周围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已完工的部分应当确保道路整洁、第十六条.三环路以内的道路建设施工现场禁止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及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第十七条,风力在5级以上的天气,应当停止开挖土方。拆除建筑物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保持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 每日早晨7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连续3天晴天或者晴天时风力5级以上的,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第十九条、交通标志,护栏 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 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 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第二十条。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裸露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绿地内的泥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者道板3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清除。第二十一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第二十二条 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 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堆放砂石 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装卸和运输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物料 应当采取湿化,密封或加盖运输等防尘措施.不得沿路泄漏,遗撒,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四条.三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城市居民小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二十五条,禁止在室外进行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禁止店外烧烤、店内从事烧烤等餐饮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环保标准设置集烟和排烟设施,第二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二十八条,下列违法行为.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 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二十九条。下列违法行为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爆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罚.施工现场是城市道路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罚款、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其作业工具,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根据需要扣留其作业工具.第三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本办法未规定处罚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环保,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的管理.依照、徐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县。市 贾汪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