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平交道口的设置与管理,保护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平交道口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平交道口是指在公路两侧增设供车辆和行人出入公路的搭接道路。第三条 设置公路平交道口应当遵循,严格控制.规范设置 依法管理。保障安全 的原则.第四条、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平交道口设置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经营性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第五条 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庄.集镇,开发区,连片房屋 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 其外缘与公路用地的间距应当符合,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搭接公路的道口数量.一般每规划和新建一组建筑群,应当确定一个平交道口,建设单位在选址前应当就搭接公路的道口位置,规模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公路规划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二,满足公路行车视距要求,三,与公路搭接的道路不少于一百米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 四.有可行的设计图纸。五,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七.道口应当设置于公路直线段,道口开口前后五十米范围内视距良好。无遮挡视线.有碍安全的障碍物,八。道口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一,二级公路单侧相邻道口间距不得小于五百米。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得小于三百米.急弯 高路堤以及桥头接线各一百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增设平交道口.九,道口与公路的交叉不得小于45,道口标高应小于路面设计标高、与公路边缘过渡段纵坡一般不大于3。开口转角应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十.道口设置应当保持公路路面、边沟。截水沟的排水畅通 侵占公路边沟的应当设置盖板或管涵,无法满足前款,七.至.十。项规定的,应当修建与公路平行的辅道、在适当的地点设置道口.第七条 平交道口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在道口及被交公路上设置必要的公路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对与四车道。含,以上公路搭接的道口 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渠化措施.第八条,申请设置 变更平交道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建设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书 主要理由 地点 施工时间与期限,相关的管理与养护主体。三 有关批准文件,四,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文本.含工程简介 具体作业地点、计划进度与施工期限,与公路相关的详细图纸 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措施、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相应的硬化措施,五。设计图纸文本,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九条。扩大原平交道口规模或者改变平交道口功能等变更事项,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和程序。重新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在集镇段公路设置平交道口、应当采取归并、隔离、修建辅道等措施.沿路长超过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两至三个平交道口,小于一公里的集镇段可以设置不超过两个的平交道口,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分离 第十一条 平交道口搭接施工与设置涉及挖掘.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恢复路产或者赔 补、偿协议,第十二条。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设置后,道口及相关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设置单位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置平交道口的监管、设置单位不按许可决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道路通行条件发生变化 与之搭接的道口不能满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迁移,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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