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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提高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有效防治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原则,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房屋拆除、是指经市,区房屋征收及列入市房屋拆除计划的房屋,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区应当建立区。街道两级拆除管理属地负责体制、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工作,由区其他实施单位,如区级平台公司。实施的房屋拆除工程参照街道负责模式,各区住建局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无锡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实施拆除的街道或其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是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拆除施工单位,是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的直接责任人。拆迁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拆除业绩和人员的拆除施工单位实施房屋拆除施工,并督促拆除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要求落实施工安全和扬尘防治措施.履行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责任 第六条,拆迁单位应当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应当对拆除施工单位需具备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措施.扬尘防治措施,设备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第七条。房屋拆除施工委托合同签订后.拆迁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报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该拆除工程合同 拆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组成,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拆除房屋相对应的施工资质,并具备相应的拆迁业绩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拆除工程备案前.不得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拆除工程施工工期超出备案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实施拆除工程的。应当向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申请中止 第八条。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安全管理和扬尘防治作业产生的设备费 人工费 水电费.劳动防护用品费.围护围挡费用等、二 按市有关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三,拆迁单位应当为拆除施工单位提供拆房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迁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 四,拆迁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必须设置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名称 拆除范围,拆迁单位及负责人 拆除施工单位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拆迁工地周围应按照边拆边围,拆完围完原则设置连续,稳固的围挡,墙 市区主要路段两侧工地围挡,墙 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两侧工地围挡、墙 高度不低于2米.拆除施工期间围挡应按要求按规定张贴公益广告或标语,因施工需要确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可采用金属夹心彩钢板打围、并做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五.拆迁单位应当在七天内及时清除拆除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清运 确需在拆迁工地内暂时存放的.应当书面报拆迁项目所在区住建局批准 并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房屋拆除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致使场地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上述,一,至,五。项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拆迁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要求.一。房屋拆除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拆除结构复杂,体量较大,环境复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必要时。区住建局可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复审,二。施工单位应根据所采用拆除方法的相关规定.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拆除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三,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拆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险 四.拆除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 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五。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进入危险区域应当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遇有风力在五级以上。大雾天 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六.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制定拆除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拆除施工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 管道时,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 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七。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 高处坠落。管网损坏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拆除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防治规定,一,房屋拆除施工必须制订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 并严格遵守和实施、二.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 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拆除3层以上建、构.筑物的、采用机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爆破拆除遵守国家有关爆破作业管理规定。三,实施拆除施工前、拆除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道路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四。人工拆除及机械拆除过程中.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以抑制扬尘飞散,需爆破作业的拆除工程.在确保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应采取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在建筑物内部洒水,在不同高度设置塑料盛水袋,起爆前后喷水降尘等措施 整理破碎件.翻渣清运建筑垃圾时,应采取喷淋洒水措施 五、房屋拆除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应当具备渣土运输许可条件、必须采取密闭运输,运输车身应保持整洁防止渣土飞扬 洒落,流溢 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保证运输途中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对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严禁进场进行装运作业.六,拆迁工地出入口及清运车辆出行便道应当作硬化处理。建筑垃圾装车清运过程中,应采取喷淋洒水措施,清运车辆出工地时应进行除泥冲洗,并安排专人对出入口洒漏的渣土垃圾进行清扫。七 拆迁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施工现场堆放建筑垃圾的,不得贴靠围档堆放,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挡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构 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八 遇有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应当暂停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并采取覆盖、锚点,洒水等降尘措施.第十一条,拆迁单位.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住建,环保,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阴,宜兴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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