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和行政审查工作,提高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 江苏省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水利水务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第三条。我市施工图审查采取技术咨询和行政审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行政审查工作 第五条,市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 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第六条,施工图未经委托技术咨询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七条.市局基建处具体承担由市水利局负责的施工图审查,行政审批及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查工作.二.负责施工图审查专家库的组建。更新。培训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咨询机构和专家的施工图咨询工作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职责。一.负责工程设计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二.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咨询。与咨询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咨询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三、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初审工作。四,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技术咨询,组织召开咨询意见交流会 配合施工图审查专家组做好咨询意见的初稿编制工作,五、负责组织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组织交底工作、第十条。技术咨询单位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允许范围内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业务。二,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合同。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三,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四,对咨询的图纸质量承担相应的技术咨询责任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职责。一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二.与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合同 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四 对设计的的图纸文件质量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五 向建设单位提交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供咨询 审查 第三章。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 国家。流域 省,市水利行业专业规划和城市规划,三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工程现场施工需要.工程设备采购和安装需要 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 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意图,解释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工程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的项目、一般指工程投资低于1000万元、直径小于100mm的管线,河道土方等工程.也可以组织专家咨询,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内容 工程规模 技术难度确定委托咨询机构咨询或组织专家咨询.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及大中型泵站,水闸.2级以上堤防,中型以上水库等项目一般要委托咨询机构咨询 第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水利水务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咨询及建设管理10年以上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咨询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涉及特殊专业领域的工程可以特邀专家库以外的专家。第二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理房屋工程,给排水工程、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应委托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规模较大的非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工程、给排水,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应委托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景观工程和规模较大的非城市规划区内园林景观工程应委托园林工程施工图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二级以上公路桥梁应委托公路部门施工图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建成后需要移交交通部门管理的交通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施工图设计前就有关设计和咨询审查工作与交通部门沟通。第二十一条。水利水务工程.包括上述条款工程以外的管理 交通设施 园林.审查咨询在水利行业内进行,可邀请相关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参与咨询、第二十二条,水利水务工程项目中如采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应尽可能邀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专家、包括从省水利厅 外市和其他行业邀请专家,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影响桥梁安全。市政设施、油.气.自来水和通讯管线.安全的项目,以及输变电.消防等专业性强的项目,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第二十四条、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承接相应专业所有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业务.具有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承接相应专业所有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具有乙级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可以承接相应专业中型及以下所有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业务,具有乙级资质的设计 咨询单位可以承接相应专业中型及以下工程施工图技术咨询业务,第五章.咨。询 第二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咨询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意见是否已经落实。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制图规范等要求。三,采用的水文.地质勘察资料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求,所采用的指标是否合理。四,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河道 堤防、大坝等工程的质量技术指标是否合理。土方平衡是否可行,六、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水处理工艺是否合理。技术指标是否满足要求.七,建筑物的抗滑。抗倾 抗浮。结构沉降。边坡稳定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地基处理 防渗,消能防冲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八。建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性能指标及其他耐久性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 机械 电气,自动化等设备的性能指标及其安装设计。金属结构制作及其安装设计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十、围堰、导流等重要临时设施的设计是否安全 可靠.经济合理.十一.施工方案对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咨询意见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主要咨询内容形成较为明确的结论、第二十七条 咨询意见应当由咨询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咨询人员签名表。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组织交换咨询意见前 应当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酌情派员参加、并形成交换咨询意见会议纪要。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咨询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咨询职责 咨询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第三十条。咨询机构应当对咨询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负相应的技术咨询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第三十一条 由咨询机构分批咨询的、大型工程每批次咨询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中小型工程一般不超过8个工作日.技术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由专家组咨询的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咨询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送审材料送达咨询专家,第三十二条。咨询机构或者专家组对不满足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咨询意见中涉及到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六章,审,查。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其批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三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咨询程序 咨询内容,咨询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二,对水利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中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内容进行审查,三,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审查,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审查申请书 施工图咨询意见 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咨询意见落实情况说明.施工图设计与经批复的初步设计之间发生变化的内容及变化缘由说明.主要结构的计算成果,必要时还应当提交有关计算书等、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委托咨询合同.五.施工图需要分批报审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在首次报审时应当提交后续施工图分批报审计划。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审查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应说明理由,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农村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徐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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