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农林。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 从其规定.第四条.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第六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 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作为分界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 提倡垂直绿化.美化环境、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 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达到绿化用地面积的工程项目,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易地绿化措施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苗木费.劳务费等费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除城市干道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防汛等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 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第十三条,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确定的单位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三 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四.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民自有庭院内的树木,由居民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区专业绿化养护单位应当对前款第,二 三。四 项的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确需移伐.截干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绿化配套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十八条。城市树木的移伐。截干和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第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树木移伐。截干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申请后 应当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第二十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植并确保成活.自行补植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补植。所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二十一条,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和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或者施工前,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因维护管线需要而损坏城市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的、必须事先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专业绿化养护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也可以委托专业绿化养护单位恢复绿地或者修剪树木、管线维护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必须损坏绿地或者移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必须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书面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新建管线或者新种树木。应当参照以下间距规定 一 地下管线的外缘.离树干中心不少于零点九五米 二,架设电杆,消防设备等,离树干中心不少于一米,三、高压输电线的高度不低于九米,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在城市绿化规划范围内非法开山采石、毁林种植 围湖造田 放牧狩猎 建坟立碑、二,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三,在树木上缠绕绳索.钉钉.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 采折种条,挖采中草药及野生种苗,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立杆竖牌 设置广告设施、六,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七.向城市绿地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有害废水等废弃物、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实施城市绿化规划 改善城市绿化面貌、成绩显著的,二 对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三 检举或者制止破坏绿化行为,效果显著的、四、举报城市绿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经查实的.五 其他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组织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以缩小面积部分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 擅自移伐,截干树木或者虽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擅自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以所变更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新建管线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造成城市绿地或者树木受损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 二,三 四,七、项规定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绿化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依照。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不设区的市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2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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