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临建发 2017,33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区,住建局 发改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建设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现将 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临沂市规划局.临沂市物价局、2017年8月28日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节约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镇污水资源化,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88,1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1995 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杂排水经净化处理后 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 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第三条 中水主要用于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水源热泵用水。冷却用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观赏性景观用水 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以及可接受其水质标准的其他用水。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查。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运行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环保,水利等部门编制中水规划,作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设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 旅 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建筑 企业或工业小区。第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建筑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做出中水设施设计方案。第八条。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已竣工的中水设施进行以运行效果为主要目的的工程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并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计划用水指标或责成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第九条 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依照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中水设施设计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设计方案。含水量平衡及经济技术分析资料,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定、第十一条、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中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第十二条、中水设施交付使用后、由房屋的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中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保证中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标准.第十三条,中水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其外表应全部涂成浅绿色 并严禁与其他供水设施直接连接.中水设施的出口须标有 非饮用水,字样,第十四条,中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其计量和收费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中水水费主要用于中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修.中水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第十五条。中水设施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运行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日,原,临沂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临建发,2015。54号.废止 已出台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