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教育促进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环境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众普及环境道德.环境法制.环境科普知识,以增强环境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能,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教育活动.第四条,环境教育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全民参与 分级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第五条.普及环境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环境教育、第六条 市 区人民政府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将对环境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法人和组织的奖励纳入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表彰奖励范围 第八条 市 区人民政府 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环境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专业单位。组织 个人共同参加。主要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教育工作.研究环境教育重大事项,第九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市、区人民政府 园区管理机构。围绕环境日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各类环境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环境科普教育型、实践型基地应当免费开放。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世界森林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活动期间。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环境教育规划。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扶持环境教育基地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教育活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教育资源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环境教育学习课程 编制环境教育资料,为开展环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环境教育工作、将环境教育纳入中小学地方课程。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规划。计划,组织编写环境教育地方课本。对学校环境教育进行考核,监督 加强环境教育师资力量建设 做好环境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教育依法纳入公务员初任和晋升培训中 在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中,设置环境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化,城乡建设 公安,财政,科技 国土资源.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商务 园林,卫生.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环境教育及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加强公众环境教育、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提供书籍,音像资料借阅服务、设置宣传专栏。组织公益活动等形式,开展公众环境教育.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环境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知识。市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 应当带头接受环境教育培训.行政学院应当开设环境教育课程 开展专题培训,第十七条.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将环境教育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结合教学实际落实师资,教学内容和课时。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环境教育实践 培养学生爱护环境的良好行为习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在宁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网络,推动环境教育活动的开展。第十八条、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单位创建环境教育基地。一,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三、生态农业示范项目 四,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工业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和项目、五。具有环境保护示范作用的科研院所及实验室。六、其他适于开展环境教育的场所、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辖区内至少确定一个环境教育示范基地,并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将环境教育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及教育、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 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企业环境教育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第二十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八个学时 第二十一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在九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或者登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置的远程教育网站。接受不少于十六个学时的环境警示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人员拒不参加环境教育培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部门不依法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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