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制度。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完善水土保持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本市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将水土保持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并将行政首长任期内水土保持工作责任目标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建设活动中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破坏水土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发展和改革 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进行投资。捐赠和志愿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对在生产建设中应用先进水土保持技术治理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扶持、第二章.规,划。第八条,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调查频次。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是划定并调整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以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依据,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 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 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农业生产发展规划 交通专项规划等相协调、第十一条,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 产业园区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 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 造林种草等措施,保护和增加植被、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 第十四条,列入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的河流及湖泊上游水源涵养区 水库集水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十五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标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在二十五度以下 五度以上荒坡地种植经济林和农作物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 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退出种植.实施自然修复 第十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已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 选线时 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防止水土流失.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时,应当严格审查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防治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纳入主体工程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第十八条、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土石方挖填的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管理.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裸露时间和土石方挖填量。控制施工扬尘。防止泥沙流入河道和排水管网,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废弃砂石,渣土等的处置与管理责任 对生产建设活动中废弃的砂石,渣土等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采取专门堆放。及时清理防护.综合利用等措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第四章、治.理,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治理目标和任务 采取人工治理与自然修复相结合措施 进行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水土流失、第二十条,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治理应当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景观建设等方面的需求,采取土地整治,边坡防护 植被建设等生态治理措施 提高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的治理,市。区人民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第二十一条 山区 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协调机制.组织编制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明确责任主体.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湿地建设、园林绿化,村庄环境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当地公众意见、并予以公布,建设项目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管养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二条、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原则。结合市政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等,采取植树、种草,固坡和雨水蓄渗等措施。减轻水土流失,防止雨水管网和河道淤积.城市规划建设的新区以及新建的道路 广场.公园绿地 河道整治等公共项目 应当采取屋顶绿化,透水铺装。雨水湿地,植被缓冲带等形式.增加雨水蓄渗和利用。拦截泥沙,防止水土流失.鼓励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下凹式立交桥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势低洼场所.建设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监测以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二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公布水土流失重要指标监测情况和预防.治理情况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五条、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水土流失监测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对水土保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记录制度。将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测单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反馈给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后续设计情况,二 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及防治效果.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办理及其实施情况,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和水土保持资金使用情况。五。水土保持监测 监理工作情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协作机制、促进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 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一致,逐步实现防治进展 监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 林业.国土资源,城乡建设 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纳入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水土保持设施 是指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的总称。二。生态清洁小流域.是指在传统小流域综合治理基础上 将水资源保护,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垃圾及污水处理等相结合的新型综合治理模式.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12月9日的、南京市水土保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