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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建立健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具体职责有,一.根据国家 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组织.指导.协调 监督各县,市区 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驻聊各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各大中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五.负责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 验收和总结、表彰等筹备工作。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办公场所,设施,经费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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