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建立健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具体职责有,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 组织 指导.协调 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聊各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 各大中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五、负责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和总结 表彰等筹备工作,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办公场所 设施,经费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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