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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市级建立健全法治城市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与考核,具体职责有.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规划 并组织实施、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城市创建的各项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工作落实,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中的典型经验、交流信息.反馈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创建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四.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聊各单位.各行业。各人民团体 各大中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五、负责全市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和总结 表彰等筹备工作。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办公场所.设施.经费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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