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促进新技术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推广应用、并规范水利新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田水利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新技术。是指与当前浙江水利发展水平相适应。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水害防治等领域的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水利建设管理需求和科技发展水平,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遴选水利新技术、制定 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第四条,推广目录,的制定和发布遵循客观.科学,公开 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 推广目录,的制定和发布、省水利科技推广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推广中心.具体承担、推广目录。的编制.入选新技术的宣传推广以及应用评估工作,第六条,省水利厅根据我省水利事业发展需求公开向社会征集列入 推广目录、的水利新技术。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新技术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报 第七条。列入 推广目录.的水利新技术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内容,二,工艺成熟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一年以上,四,技术适应性强 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五。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八条,申报方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申报书。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个人持有者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三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四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 应用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等资料.第九条、省推广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方。第十条.推广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按领域分类对新技术的安全性 可靠性,先进性、适用性,应用情况及推广前景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技术入选,推广目录、建议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在浙江水利网、浙江水利科技服务网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后发布,推广目录,并向新技术持有者颁发.浙江省水利新技术推广证书 以下简称,推广证书。第十三条.推广目录、发布的信息包括技术名称,性能指标.适用范围、持有者,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推广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技术持有者可重新申报、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相关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优先选用,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技术列入,推广目录,的资格,公告。推广证书,作废、申报方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推广目录,一.在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二,实际应用中不能按照申报的性能指标提供技术服务的、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伪造、假冒.推广目录 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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