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的管理。保障防洪、潮 安全 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甬江 奉化江,余姚江河道 以下简称三江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规划.整治 利用、保护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三江河道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坚持河道规划统一编制.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 按区域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三江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三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三江河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沿江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河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沿江区。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江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沿江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劝阻和制止危害堤防,阻碍行洪等影响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七条.三江河道的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市和沿江区.市 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 完善行洪,排涝、通航 供水。生态保护等工作的技术量化指标和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实现三江河道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精细化,三江河道整治和维护费用按照区域分级管理的体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三江河道规划,整治。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情况,市和沿江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河道规划,整治和建设,第九条.三江河道建设、整治,保护 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甬江流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三江河道防洪治涝.清淤疏浚.干流堤线.水域保护等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江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甬江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港口。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三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三江河道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应当确定三江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设立界桩和公告牌,界桩和公告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沿江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界桩和公告牌,第十一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三江河道干流堤线专业规划和其他相关专业规划以及河道淤积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按照国家 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通航.供水,生态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河道功能维护的要求,明确防洪排涝 河道清淤.堤防修复,水闸建设。截污控污。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并确定具体整治项目名称。整治内容。整治期限,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等 对堤防毁损。河床抬高 河道缩窄等严重影响行洪,通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及时消除河道安全隐患、改善河道的防洪排涝 通航灌溉.生态保护等综合功能。第十二条、三江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在三江河道两岸有条件的区域可以结合周边环境需求.建设人工湿地 慢行步道等公共设施.三江河道整治采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 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第十三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江河道整治完毕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应当将三江河道的沿河栏杆 公共绿地等设施移交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十四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架设的桥梁 架空线等跨河建。构,筑物应当一跨过江。确需在河道内设置桥墩,桩墩的,应当符合防洪,通航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具备与河道通航船舶等级相适应的防撞能力。第十五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第十六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 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 管道.缆线等建 构,筑物及设施,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法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防洪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 应当进行防洪影响评价.第十七条,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沿江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洪安全责任 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并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影响防洪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立即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施工设施,第十八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经营,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十九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 矿渣,石渣 煤灰。废砖 垃圾等废弃物。三。从事采砂 取土.挖塘,打井.建窑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四,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五、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六,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七,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八。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公共绿地等设施。九、从事非法网箱养殖和利用电网、地笼、鱼箔等渔具进行捕鱼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条,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附近区域从事堆土,堆物,爆破,打桩等各类活动.不得危害堤防等水利设施稳定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重壅水,阻水或者已丧失使用功能的码头和其他建.构、筑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并提出整改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余姚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设置排污口,余姚江河道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 甬江,奉化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确需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要求,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甬江 奉化江河道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 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逐步取消,第二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 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市和沿江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三江河道保洁实施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市和沿江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单位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第二十五条。市和沿江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三江河道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保护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涉及三江河道保护的各类信息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鼓励和支持三江河道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淤积监测。清淤疏浚。截污控污。水体保洁等河道保护技术 提高三江河道的防洪排涝。水生态环境保护能力.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三江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经查实的 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人、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三江河道管理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将涉及三江河道管理的各类规划。整治计划和防洪排涝、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河道管理义务监督员 协助做好三江河道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发现,纠正违法行为等工作,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 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三江河道管理协作、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 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专业意见 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期限、第二十九条、市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三江河道保护的实际需要和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和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联合查处向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 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向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 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的 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依法查处,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查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推诿,拖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 项规定,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 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企业和从事相关废弃物清运的经营服务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河道安全设施破坏或者河道淤积堵塞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前两款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恢复原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治理.或者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涉及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水污染防治.航道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港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违法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各级政府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附近区域从事堆土.堆物 爆破,打桩等各类活动。危害堤防等水利设施稳定和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堤防等水利设施损害的 责令限期修复或者赔偿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实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二,不按规定履行河道整治。保洁等职责的.三 对发现的危害河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诿.拖延履行相关职责、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的三江河道为甬江 奉化江。余姚江中的下列河段。甬江自宁波市区三江口至镇海出海口河段、奉化江自奉化方桥三江交汇处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余姚江自余姚蜀山大闸至宁波市区三江口河段 前款所称宁波市区三江口为新江桥。甬江大桥、江厦桥之间的水域.镇海出海口为镇海外游山东长跳咀与北仑夏老太婆礁灯连线,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护堤地为三江河道堤防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十米的地带.有护塘河的,以护塘河为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