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以及、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四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全省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级及质量检验。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划分及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制定,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测绘资质专业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负责乙级及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查。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颁发测绘资质证书、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受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 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设区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审查.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三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初次申请除外,和能力,第八条,测绘资质受理,审查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测绘资质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查,第十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材料.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外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经浙江省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确认 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下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退休.退养人员可不提供.下同。等材料。三 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五 通过相应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材料,六,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材料,第十一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 学位证明材料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三、通过相应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测绘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的证明材料、四,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制度材料、五,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前款第。一。至、四、项材料,第十二条,拟从事生产、加工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受理.审查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第十三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其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拟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五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七条.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2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四章,变更与延续 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变更申请文件,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第二十条.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查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第二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发证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手续.第二十二条.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申请测绘资质不受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 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按照规定格式向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网站查询.第二十四条,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 遵守测绘与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股权变化等、测绘与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测绘项目质量.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等情况、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各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测绘资质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巡查,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第二十六条。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统一部署、负责制定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的测绘资质单位数不少于本省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10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单位符合测绘资质条件情况的检查 在测绘资质巡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测绘资质单位的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计入资质条件要求的技术人员数,一,2次以上不在岗且所在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二、在其他单位任职.经查属实的.三.中级以上技术人员1年内无所在单位工作记录和业绩证明的、四,按规定不得在测绘资质单位任职 兼职的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设立非独立法人测绘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测绘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并依法办理登记。测绘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为设立分支机构单位的在职人员,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数量不得低于我省测绘资质丁级标准,测绘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签订合同,测绘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报告.提交分支机构人员 仪器设备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三十条,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 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查机关,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一 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二.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第三十三条.拟从事生产 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在测绘资质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三十四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测绘资质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视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四。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五,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与地理信息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批不合格的。六,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七。违反保密规定加工 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 存在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第三十六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第三十七条,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第三十八条、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1日发布的原,浙江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浙测.2014、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