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提高竣工验收的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业主办事.根据,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由主办部门 单位,牵头,法律 法规规定有单项验收职能的部门.单位。参与,统一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一种运作模式,第四条、联合验收采取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对分离的双轨制运行的方式,技术审查并联实施,技术审查通过后。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或认定手续。第五条。联合验收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如水利 交通等部门、牵头,监察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参与监督 其他参加的部门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第六条.联合验收的内容,参加联合验收的人员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一 项目可研、备案。核准、初步设计 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情况,二,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情况,三.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行情况、四。环保。涉水,消防。人防,防雷 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形成情况。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帮助业主做好准备工作。为联合竣工验收创造条件.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竣工。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保修书,二。消防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人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经人防部门同意.可不建人防工程的项目除外,四,防雷装置按核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检测规定时限为5个工作日.五、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六,建设项目按照环评,水保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工业项目已按.三同时、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和地下管线测绘报告以及绿化测量等已经完成。测绘及制作报告书规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已通水、通电。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九.除上述内容外,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也均已完成。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 但不影响生产或投入使用的 且业主承诺限期完成、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 项目要进行试运行的.先对 三同时,建设情况进行预验收,出具认可文件,正式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项目确需分期竣工验收的.经规划和建设部门同意、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八条、联合验收程序.一、申报材料准备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根据各专项验收要求。完成测量。检测。评估工作.准备基本的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在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 可向牵头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单位,进行咨询,牵头部门应提供联合验收告知服务 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申报资料。其他业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二.受理申请.建设单位向牵头部门窗口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申请报告的内容要包括建设单位对已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承诺。即建设单位承诺准备提交相关部门、单位 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初验材料.已经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对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各专项验收申报材料 初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待补齐材料后重新受理 三、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审查、牵头部门窗口受理申请后,对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进行并联审查.并联审查采取网上并联审查或联审会的形式、网上并联审查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查,限时回复,的方式进行,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审批网将有关信息传输给相关部门、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通过行政审批网反馈给牵头部门窗口 联审会由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集中确认验收条件协调会 集中一次性告知和集中确认验收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没回复意见或无故缺席协调会的部门,单位.视为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已获确认 四.会议通知,项目符合竣工联合验收条件的 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单位,与审批管理机构协商后,提前3个工作日印发联合验收通知、五。现场验收.各部门、单位 负责核对和审查申报的竣工验收材料、指定人员参加验收会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验收由牵头部门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参加验收人员签到,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情况,3。审阅资料。现场勘验、4,相关验收单位发表意见.5。部门汇总意见.作总结发言.初次验收合格的 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代表本单位签字确认,初次验收不合格的.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并提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如有建议性整改意见,应予以分列,不得与强制性整改意见混合,确实不能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的。经牵头部门。单位、同意 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牵头部门,单位.对各部门,单位,反馈的验收结果 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联合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会结束或反馈意见收齐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联合验收纪要,六、建设项目有2个及以上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 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部门窗口提出复验申请,由牵头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建设项目只有单个专项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整改后.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该部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各单位验收人员在、联合验收意见书 上的意见视为本单位的终审意见 第九条.初验或经复验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备齐竣工验收合格认定申报材料 初验已提供的不再要求提供 后 向各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办理验收合格法律文书、有关部门.单位 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备案。以最后一个专项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第十条.参加竣工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明确的意见。需要整改的,要分别列出强制性整改意见和建议性整改意见。属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必须要注明相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若无强制性整改意见的,则视为验收合格,不得擅自增设竣工验收条件或增加申报材料。要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首次验收的整改意见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复验是确认首次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到位。不得再提出新的整改意见,第十一条。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相关验收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出具 联合验收意见书 的,视为超时部门.单位 默许验收通过 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现场验收的.视为缺席单位默认验收通过,由审批管理机构开具行政督办函,业主凭督办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以及下阶段有关审批手续,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的验收事项不得补验.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和缺席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因历史遗留或特殊情况应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 经审批管理机构同意后可单独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联合验收条件尚未具备 业主要求相关部门 单位.提前介入服务的.有关部门 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咨询服务 但不能违反规定 借预验收或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业主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第十三条、国有投资项目验收备案及审计后、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资产、第十四条,严格责任追究、在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 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一 不参加竣工联合验收而自行组织专项验收、或借预验收等名义、强制要求业主单独进行专项验收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竣工验收条件或申报材料的.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高验收标准的 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验收意见,违反.即办、制度的。五.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的,六 借故阻挠或抵制竣工联合验收的,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监察和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4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温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试行,温政办、201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