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 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第四条 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奖励.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和气象管理机构,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四,地质环境保护和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五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水利 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内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下水动态定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第十四条、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 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 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第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 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 应当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地面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 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二 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五.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返还 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拒不恢复和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该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缴存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 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 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 第四章.山体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严格保护山体资源 开发利用山地丘陵等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应当划定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二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内、三,港口 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 铁路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或者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外侧直线距离各一千米范围内。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海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范围内、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二。露天采矿、工程取土.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四.新建 扩建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动.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 应当限期停止。整治,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 确因特殊需要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 项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批准或者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第二十五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确需开山切坡 以及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确需取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六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三 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第二十七条,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 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 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 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切坡,进行工程建设,开采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确定,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第三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三十六条 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措施 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 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治理.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所需治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因工程建设。矿产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限期治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予以审批的.二 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不按照规定组织治理的。四,贪污。挪用。截留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或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如实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开山采石,露天采矿的 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新建.扩建墓地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