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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切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包括新建 扩建 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行业指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 监理单位监控 施工和设计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勘测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规定,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由项目法人牵头设立由各参建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制订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评价,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度汛方案。加强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和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管控 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参建单位应当将安全台帐收集整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建设档案同步进行,做到完整,准确 系统,安全 第二章、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安全生产费用等要求,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责任状 明确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投标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凡不符合条件的 不能取得投标资格.第九条,项目法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中应包括相关气象和水文资料,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及时按照安全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将检查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机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备案资料,第十一条。勘测单位对其勘测成果负责。对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事先进行勘察,提供的勘测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具有代表性 满足工程建设的安全需要 勘测单位在勘测作业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成果负责,并承担因设计不当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设置安全专章、注明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应当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 并将相应的工程措施列入工程设计范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提出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与设计相关的安全问题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完善配备必要的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按规定独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文件资料,人员资质.施工设备,设施等验收合格记录,核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情况。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下达暂停令 隐患消除后方可复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承建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用于安全管理.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培训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应当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的程序 职责和权限,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规范使用 专款专用。第十九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安全性能负责 主要设备以及施工围堰、施工便桥 施工脚手架,安全防护等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验收合格,特种设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总体布局与分区应当合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施工用电.危险场所及危险部位管理.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安全保卫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指令.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举报、情况紧急时有权采取避险措施,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并经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或者报备的导流。度汛方案.制定度汛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单位承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水利工程安全设施鉴定,安全评价 技术咨询等单位应当对其成果负责。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水利工程建设局承担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具体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拟定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工作。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考核工作,四 受理由省水利厅及厅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申请、承办安全监督审批及监督管理、出具安全监督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市.县 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受理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申请 承办安全监督审批及监督管理,出具安全监督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明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省水利厅颁发的安全监督员证。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进行检查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 公布被检查单位不良安全生产记录及有关责任人名单,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议.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上报、调查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实行月报制度、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也应当按规定上报,零事故,报告。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 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通报。并纳入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诚信体系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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