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改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沿线包括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区域、第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第四条。建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设立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 以下简称协调机构.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水利 公安等部门参加、协调机构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 市、设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相应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利。公安 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相应管理工作。第二章,广告设施规划和许可、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水利,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征求广告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省协调机构办公室.高速公路与其他等级公路并行或者交叉时,优先确定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数量和布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广告设施、一 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外的高速公路用地 二、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三。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四、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 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附属设施上不得附着设置广告设施.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可以设置广告设施、一,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二、高速公路服务区。三 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第八条。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内广告设施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大型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的 主线收费站区单侧不超过4个、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不超过6个 服务区单侧不超过4个 二,采用单面墙式广告牌形式的。单侧不超过5个,三 采用中央分隔带灯箱广告形式的。间隔不小于15米,第九条。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广告设施的、沿主线双侧单列设置,单侧间隔不小于500米,第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同一布点有两个以上意向申请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出让该布点的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申请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书面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广告设施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四 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形式、五,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六,广告设施安全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日常维护方案以及安全承诺书 七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为3年 期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不得超过3次、第十三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在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 服务区的广告设施上发布广告的。应当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第三章。广告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 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 并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第十六条,高速公路主线两侧广告设施应当采用单柱式双面或者三面广告牌形式。版面规格为6米,18米或者7米.21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8米不大于10米,广告设施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的单柱式广告设施边缘垂直投影距离高速公路路侧护栏分别不小于5米和3米 第十七条.收费站区两侧可以设置单面墙式广告、版面规格为8米、40米或者8米.20米,广告牌下边缘距高速公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不大于2米。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内可以设置灯箱广告、版面规格为2米,3米、垂直投影不得超出中央分隔带。第十八条.单柱式广告设施立柱柱身外径不得小于1米,壁厚不得小于1厘米 单柱式广告设施不得采取加长.接长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形式 第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幅面应当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张挂牢固,版面平顺,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应当注意照明方向。不得直射路面或者行车方向。不得造成眩目或者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一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上发布的广告,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高速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第四章 广告设施维护.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人,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 以下简称广告设施.安全,美观,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 更新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 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广告设施设置人负责定期对广告设施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第二十四条 在台风。强降雨 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广告设施安全状况、第二十五条,广告设施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高速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 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第二十六条 广告设施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修复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予以修复,第二十七条。广告设施版面空置时。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广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应当在省协调机构办公室指导下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进行统一编号 建立台帐和档案,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编号。设置人名称标识于广告设施统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之间。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许可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省.市,县、市,协调机构办公室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本部门所审批管理的广告设施以及发布广告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条.省协调机构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对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督促所在地设区的市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整改,协调机构有关部门发现广告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通报当地协调机构办公室或者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第三十一条.因高速公路改建.扩建或者经省协调机构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拆除取得行政许可的广告设施的,由省协调机构提前15日书面通知广告设置人迁移或者限期拆除。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高速公路沿线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高速公路沿线违法广告设施、被举报的广告设施一经确认违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接报部门不作为的。举报人可以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高速公路用地,服务区,收费站区除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监控探头的区域或者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置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设置广告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在高速公路沿线可设区域内未经许可设置广告设施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广告设施的形式。规格、结构 间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者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维护,保养义务的 由广告设施原许可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擅自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因广告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广告设施设置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用地是指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或者公路界桩以内的区域。二 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主线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300米的范围,高速公路匝道收费站区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内,匝道收费站收费亭中心线位置向公路纵向延伸各不超过150米的范围.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单侧驶入服务区的减速车道起点至驶离服务区的加速车道终点之间的区域,四,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起30米 互通立交 特大型桥梁隔离栅外缘起50米区域,没有隔离栅的,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实施前,依法经批准设置的或者允许保留的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其他广告设施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