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基,2001.47号文件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水利水电、交通,房屋建筑等行业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及其他文件、第六条。工程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应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或者核定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七条、工程在申报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八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中心站 站二级设置。省水利厅设置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市水利,水务.局设置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九条,对规模较大或需由不同质监机构联合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的工程,可设置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对受监工程行使具体质量监督的职责 其他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派质量监督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对受监工程行使质量监督职责、第十条,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一般为8,10人、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为2,5人。对未独立设置的市质量监督机构,至少应有1人专门处理质量监督的日常事务工作,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也可根据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 凡受监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员,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责任心强、取得工程师职称 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并熟悉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四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由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核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核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四年复检一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由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复检,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复检。具体考核。复检管理办法根据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应持证上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核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员证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核发、质量监督员每四年考核一次、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依据水利部质量监督总站的有关规定制订。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管理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 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检测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下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的水利工程项目、2、初步设计由省及省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利工程项目,3.初步设计由市及市以下主管部门审批,但省及省以上投资大于50 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掌握全省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检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交流和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十七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并按省制定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对本市境内的水利工程实施监督,负责下列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1,初步设计由市、县主管部门审批,且市及市以下投资大于等于50 的水利工程项目。2、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委托独立承担或与省中心站及其他质量监督机构联合组建项目站,具体负责质量监督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掌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省水利质量监督中心站报告工作。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对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和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对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控制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勘测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技术规程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监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现场施工质量管理情况和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情况。在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并向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监督权限如下。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工程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工程概况。质保体系。工程进展、项目划分、质量评定、工程验收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有权进入被检单位的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有权责令参建各方改正不规范操作.并视情节轻重 执行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规定,第二十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程序、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工程施工招标前以文件形式向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申请文件中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建情况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情况、附批文复印件。招标及工程实施计划。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尽快明确质监组织形式及组成人员,并在14天内以文件形式下达质量监督通知给申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主要人员以及其它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选定监理.施工单位后,及时会同监理,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商定该工程的项目划分。建筑物工程一般于主体工程开工的21天前.河道,堤防工程在开工后7天内,以文件形式报送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审查。项目划分时.要对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主要单元工程加标识,并对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加以明确 质量监督人员应抓紧熟悉工程情况。在接到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项目划分意见后 及时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然后以文件形式发送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并抄送其他参建单位,同时,确定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工程开工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照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详细的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第十八 十九条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质量隐患,提出书面。或口头,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前、对列入验收范围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均已经过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后、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报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阶段性的质量评价。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在竣工初验,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完成质 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每月须向相应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情况简报 报告工程进度.质量 安全等方面的情况、以便质量监督机构按计划实施监督。第二十二条、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突发性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在4小时内先以电话等方式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项目质量监督的方式以抽查为主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发出质量监督通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质量保修期.第二十五条。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每季度末向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报告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情况 同时报送质量监督情况报表。并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五章。质量检测.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施工单位.监理.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范 质量评定标准和有关规定 适时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质量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量监督机构自行安排的质量检测工作.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检测,第二十七条。在我省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 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并报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认可。才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计取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 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在报请工程质量总评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 施工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工程、应确定质量监督费的分期缴纳计划.分期缴付。施工周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工程一次缴清 第三十条,联合质监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费.在扣除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生的质量检测费用后 余额的分配由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商定,第七章。奖,惩。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质量监督机构应报请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的,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同意进入下一阶段施工或未经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就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发生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二条。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报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规模或设计标准的 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伪造记录的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的.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由质量监督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质量监督部门或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防汛抢险工程不适用本规定。单项工程建安工程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质量监督的程序和手续可适当简化,小型农田水利和防汛岁修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报省水利厅备案,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