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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加强源头综合治理,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日清月结,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 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 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发改委和住建部门一律限制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及时派员,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恶意欠薪逃匿.故意伤害强迫农民工劳动。非法拘禁农民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专案侦查,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建筑领域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各类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投资者和开发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全面责任 工程建设总承包单位对清偿欠薪负主体责任、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对于政府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三.完善保障金制度 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1,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行政部门对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切实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建筑市政 交通和水利等行业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 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矿山,矿山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工资保障金额度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本行业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0、20.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当期招用的农民工人数计算缴纳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事前预防 事中保障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缴纳.含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补齐的单位.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或补齐。逾期未缴纳或补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补缴 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 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 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降低违法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市城乡建设局.牡丹江新闻传媒集团,五,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各市 县要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障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各地应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的应急保障能力、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保障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所属领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 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和劳务公司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将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分列。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用人单位,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 严格执法监察,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佣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 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四,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1,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要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 人社。住建,公安。财政,信访,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做好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监察,重大问题的处理等相关工作.2。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督促监察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统筹协调联席机制、3。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各项工作。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 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公安机关要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以及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等相关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上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实效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 市总工会 4,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制度。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 形成监察执法责任网络,要通过开展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 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2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牡政办发 2014,25号,同时废止,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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