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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牡丹江市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牡丹江市建筑市场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建筑市场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市场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及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对市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 履行行政监督管理和巡查,以下简称巡查.职责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查执法人员巡查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 权责统一,过责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或配合有权机关追究执法人员责任。以下简称追究责任 第二章 巡查职责第四条,市区建筑工程巡查实施网格化管理、划分监督管理区域 定人.定岗,定责.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在行政监督管理和巡查范围内,第五条。执法人员在责任网格区域内开展建筑工程巡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纪律要求规范执法行为、携带拍照.录音等取证工具及调查询问规范文本 2人以上出示证件执法、严格履行执法执罚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巡查活动,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 检测.施工图审查等责任主体均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执法人员巡查事项 一。巡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法定程序履行行为。包括,建设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 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竣工验收备案。道路挖掘许可、供热燃气管线图会审等程序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安全监理委托 各责任主体资质和工程分包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墙改基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缴存。外埠企业,还应当检查跨区备案手续。二、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包括 各责任主体法定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执行 安全生产措施执行 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等专项施工方案执行.安全监理委托及监理行为 监理职责履行.脚手架进场材料规范标准,高大模板工程专家论证。起重机械安拆和验收及定期检验等级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和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三.抽查建筑工程质量。包括。1.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建设单位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工程质量验收组织,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 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签发设计变更 技术洽商通知。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抽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施工操作技术规程执行、工程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 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问题整改和事故处理.技术资料收集和整理 抽查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和审批及执行,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使用前审查,见证取样制度执行.重点部位 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质量问题通知及整改复查,组织检验批.分项 分部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监理资料收集整理 抽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内容和方法。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不合格监测结果上报制度执行。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类别 审查行为规范、2,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 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部位及关键部位结构质量,主体结构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工程 幕墙,外墙粘。挂。饰面、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建筑节能,重要使用功能 四,检查执业人员从业行为,包括,施工项目机构。工程监理项目机构及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执业资格,配备及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及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配备及在岗 施工专业工种操作人员执业资格 配备及在岗、工程设计代表派驻,执业资格,配备及在岗、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责任网格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开展巡查活动。按下列频次开展,一。施工时段。每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法定程序履行行为每20个工作日巡查1次,经巡查确认法定程序完备的 应当在复工阶段进行复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抽查按照预先制定的安全监督计划 每项建筑工程不少于9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每项建筑工程不少于9次、二.停工时段,应当在建筑工程停工、复工前开展法定程序履行检查 越冬维护安全质量检查,解冻期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建设 监理 施工单位确认工程项目施工结束的。终止安全监督,建筑市场综合检查等专项执法活动,另行组织开展,第九条 执法人员履行巡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抽查、二 要求建筑工程各责任主体提供法定程序履行及施工组织.工程技术等与实施巡查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三 查看施工内业,四 指定时间,地点询问建筑工程责任主体有关事宜,五,依照技术规范监测工程质量、抽取试块样本.六 要求执业人员.劳务人员提供执业 从业资格证明及劳动关系证明。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按照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作出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监督管理职责以外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移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第十条、执法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均应当以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标段为单位填写建筑工程动态巡查记录单 经建筑工程有关主体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后收回留存。按月定期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实施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对巡查中发现建筑工程和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应当立即调查取证.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取证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的,执法人员应当履行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当场下达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文书,留存询问笔录和送达回执,一,对执业人员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对建筑工程建设七方责任主体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适用简易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第十三条.对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处罚依据充分并且依法应当履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执法人员于2日内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立案登记表和写明案情摘要 处罚意见的行政处罚审批表、与调查取证资料一并交由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和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二,本执法机构负责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和业务分管领导应当自接到待批案件2日内,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同意。三 执法人员应当在2日内,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结果、制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四 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执法人员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个工作日后下达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罚缴分离程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并将银行出具的缴纳罚款证明交至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机构,六、行政处罚具体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罚款缴纳证明3日内,装订行政处罚案卷、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法规授权,自行履行行政处罚监督审批程序。并履行重大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出现危及结构安全。人身安全等问题或管理体系严重失控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当依法立即下达责令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后按一般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查处.第十五条 依法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第十六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情况的记录.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对在巡查中发现因未取得发改.规划 国土等前置审批要件而未进入法定建筑市场的建筑工程,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以公函方式告知相关有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四章,督查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执法监督机构、采取现场回访,约谈巡查相对人等方式.督查下列执法人员巡查职责履行和具体执法行为,一.巡查制度执行,二 巡查责任履行,三.文明执法等行为规范,四。督查建议整改落实.五、其他应予督查事项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督查结果和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影响和后果、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实施或配合有权机关对执法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建筑工程开展巡查或巡查事项遗漏。巡查频次不足的,二,对巡查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予查处的。三 承办行政处罚案件取证不足或程序错误或适用依据不当、造成行政处罚错案发生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 举报不予受理或受理投诉、举报后未调查处理的。五,履行巡查职责过程中索取 接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其他依法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执法人员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还应当取消其所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巡查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追究责任。一,行政执法依据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具体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不当的、二.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巡查职责或作出不当行政监管措施的、三,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隐患已依法查处 因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或事故发生的、四,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弄虚作假,主观故意规避巡查,执法人员在履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中无法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隐患导致无法采取正确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建筑工程在中止期间或者终止后 发生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尚未进入法定建筑市场.因擅自施工导致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七.已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履行监督职责的,八.建筑工程未取得发改,国土,规划等许可,擅自施工并已移交有权行政监管部门的,九,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第二十二条,执行上级部门决定。指令,致使行政监管措施不当或无法履行巡查职责,责任由作出决定 指令的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追究责任的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履行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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