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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第15届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牡丹江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 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的 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 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第四条、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公安交通 规划。建设。国土 城管,房产 财政,工商 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 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 解决停车场规划 建设、使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对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的 市政府应当予以扶持。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第九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 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公安交通。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 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三。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地上 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 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一条、在火车站 长途客运站等区域。应当优先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 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其规划设计应当遵守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第十四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公安交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停车场配建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配建标准 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 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 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六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 已建成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标准的、应当采取补建、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第十七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停车场设计方案时 应当征求市城管和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第十八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置通风 照明。排水,消防.视频监控。充电等设施 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专用停车位 第二十条,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管和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参加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对符合标注条件的配建停车场予以明确标注 工商部门对标注为停车场的范围,不得登记为其他经营场所、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利用政府预留土地或者单位.个人待建土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属于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 拍卖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第二十五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应当在许可 登记 批准后3日内将许可 登记、批准的内容抄告市城管部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纸,三。停车场管理制度、四。场地产权证明,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终止营业的.其经营者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免费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并提交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外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七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二 配置监控系统。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停车信息 三 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管理制度。开放时间 准停车型.停车位数量。投诉举报电话等 经营性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及标准。四 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 标线准确清晰,五 引导机动车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机动车停放秩序.六 做好场内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警 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七、定期清点场内机动车.发现可疑机动车、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九条,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居住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 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设置停车位。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专用停车场.在有空余车位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车,第三十一条,专用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 标线准确清晰。保证机动车有序进出和停放,第三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向公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区域停车需求,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在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第三十四条.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二 保障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五,符合国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一,消防通道 盲道 无障碍坡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双向通行的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宽度小于6米的机动车车行道,三.不能保证预留3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四,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两侧各15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第三十六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城管部门或者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 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的,四 在道路改造,维修,挖掘等施工期间的,第三十七条.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由市政府委托的单位统一管理。管理者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并按照市城管部门要求报送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第三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佩戴统一标识的管理人员 二,按照施划位置、许可面积经营管理、三,设置统一的道路停车泊位标志,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明示收费依据及标准 四。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五,保持停车泊位环境卫生整洁.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设置挡车器。铁链等障碍物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第四十条.公共停车场,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禁止停放装载易燃,易爆 有毒 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 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泊位.标线有序停放.停车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区域.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 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第四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第四十三条,市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停车场设置发生改变时,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四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四十五条、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和查处违法行为信息抄告反馈制度等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城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城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停车场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施划 调整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以200元罚款。第四十九条.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性停车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市城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违法办理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审批的,二,违法进行竣工验收的,三。违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工商登记的、四。违法参与停车场经营活动的.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不履行 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的,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 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和使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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