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墙改发展规划指导意见.增强企业产品质量和品牌意识 规范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经营行为、建立产品标识的可追溯管理制度,强化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是指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标注于产品或包装上明示企业产品信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及建筑工地使用管理的标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辖区范围内的经黑龙江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备案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省外新型墙体材料进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墙改办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统一标识的监督.管理和公示工作.各地市。省直管县,市.墙改办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标识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墙改办负责标识的实地踏查 核准和报送工作,第三章。标识标注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易于识别,具有唯一性,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一般直接标注于出厂产品上,烧结产品应采取模压方式、混凝土块材,各类板材应采用喷涂,涂刷。钢印等方式进行标注 第七条,烧结产品至少相邻二面标注.标注率达100。其它产品每批次标注率必须达20,以上,以5万块标砖一批次.第八条 标识制定遵循企业强制与非强制部分.强制部分、标注三项基本信息,第一信息 需采用经登记注册商标或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所含的中文关键字.第二信息,需标注产品主要原料特征、使用二种或或二种以上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其最主要原料.煤矸石M 粉煤灰F、混凝土H 轻集料Q.石膏G,第三信息。除烧结产品外,其他产品要标注生产日期.可省去年份,具体标注可参照,如哈尔滨三发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7月15日生产的的轻集料混凝土砌块产品.应标注为.三发Q0715。非强制部分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设计标志、汉字,商标等进行标注,第九条,标识中不可出现方框.三角框、电话号码.标点符号等其他无关信息。文字。字母一律横向排序.第四章、申报 登记,备案第十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登记表.原件三份,在表中指定处粘贴标识产品样本照片。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 有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四,墙改办出具的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书复印件一份.区县.市。要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办理程序.一、生产企业申报登记产品标识 应填写。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登记表,报所在地墙改办 县.市 墙改办接到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踏看,确认标识构成 标注形式准确无误后报地市墙改办登记。二。各地市.省直管县。市。墙改办对申报的产品标识按要求进行登记并启用.列入标识登记管理台帐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报单位。三,各地市 省直管县,市。墙改办应将登记并启用的产品标识通过网上报送省墙改主管部门公示.四。省墙改办每月初在 黑龙江省墙体材料信息网 标识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标识结果.公开全省标识产品目录、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标识登记表,等相关原始表.需在网站内指定地点统一下载,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名称.商标等发生变更需改变产品标识的、应提交变更申请及上述相关材料、第十三条.对申请产品标识登记的企业 应在申报30日内完成产品标识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标志 保证出厂产品与登记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负责 第十五条、产品标识具有唯一性。不得转借,冒用。混用或未经登记在产品上进行标识,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登记和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追究侵权等责任。第十六条.无标识或未按要求标注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检测单位不接受检测、第十七条。省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无标识,标识不清、标注率不足。未到所在地墙改办备案.产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一经查实,将联合质监部门清出本省建筑市场。如存在质量问题,将列入全省限制名单.三年内禁止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省内跨区销售的产品亦参照本条款执行,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墙改办将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企业及产品 一。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或工商流通领域抽查不合格的 二,标识产品与申请企业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三,超范围使用标识的,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墙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