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3部分:地籍测绘 DB23/T 2645-2020
  • 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3/T 2665-2020
  •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
  • 黑龙江省预拌混凝土早期强度推定试验方法标准[附条文说明] DB23/T 2765-2020
  • 佳木斯市机关事务管理会议服务规范 DB2308/T 072-2020
  • 大庆市户外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DB2306/T 085-2019
  • 黑龙江省钟表维修服务技术规程 DB23/T 2709-2020
  • 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 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大兴安岭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污染。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第五条、地.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第六条 开采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地下水取水行政许可按管理权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级管理,加强保护的原则、同时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可开采总量.并应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第八条,地下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 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一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第十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5年6月17日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