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5日,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和 牡丹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水域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规划区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各种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湖泡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公园绿地、是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生产绿地 是指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或者科研实验基地.防护绿地、是指在城市的污染源或可能灾害发生地建设的、一般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绿化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城市内防风林带等、湖泡绿地、是指城区范围内现有的湖泡水域沿岸绿地、包括人民公园内水域.阳明公园内水域,牛角湖.青年湖,3号泡。月牙湖,南湖公园内水域。6号泡、7号泡。8号泡。附属绿地,是指从属于各类建设用地之中的绿地。包括附属在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化用地.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生态,景观 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 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绿地保护的具体工作,一.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建成的城市绿地保护管理。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绿地的保护管理.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四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绿地占用。损害和砍伐树木的赔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五.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城市内的林地。六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牡丹江.海浪河 三溪一河等江河沿岸绿地的保护管理,七、市交通及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及高等级公路绿地的保护管理。八。铁路部门负责市区铁路沿线和铁路住宅区绿地的保护管理。九、市房产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绿地的保护管理。第五条市文明办应当积极引导生态文明建设 负责把植树、护树纳入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 文明村镇考评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绿地栽植管护宣传工作。对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绿地认种认养。爱护树木等文明行为进行宣传 对破坏,践踏绿地和砍伐.损坏树木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树木的义务 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地的行为、第七条城市绿地.树木按下列分工实行保护责任制。由责任单位负责保护,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湖泡绿地由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二,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 树木由产权单位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体经营者。居民门前的花草、行道树和绿化设施实行 门前三包.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保护责任,第八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全市城市绿地 树木进行普查 建立保护档案.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绿线执行和城市绿地,树木保护管理情况.国家机关.中省直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 物业小区和居委会配合做好绿化普查、统计工作,第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市树、市花的种植,养植。保护活动 鼓励市树,市花和绿地。树木认种。认养。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责任单位,应当积极推广科学种植 养植、定期对城市绿地树木进行喷药,树木涂白。预防病虫害,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对城市绿地保护管理处罚的力度 对损坏城市绿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罚没款由财政部门专项存储 用于城市绿地保护和补建、第十二条城市绿地保护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规划绿地上的建筑物拆除后,不得改做它用、城市园林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尽快进行绿化建设.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开发.第十四条城市街巷空闲地均为城市绿化用地,禁止种植瓜果。蔬菜,粮食作物等 第十五条综合公园内的绿地及水域保护地带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绿线控制范围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得出让绿地。不得侵占破坏水体.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绿地内从事填湖泡,截河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改变地貌.缩小水面和其他破坏环境,景观活动 已建设完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治理.恢复绿地及水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大树,已死亡的古树 名木.大树、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登记后,方可由园林绿化责任单位处理、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稀有 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 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城市中的古树。名木和大树应设立保护范围,城市现有的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米 胸径在50厘米以上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7米、胸径在30至50厘米的大树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以外5米。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 树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画或张贴。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剥损树皮.树干或随意采摘果实,种子、四 践踏,损毁花草 五.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六.在绿地内或树木旁动用明火,七。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搭建临时活动房.建筑物等,八。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在古树,名木和大树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沙取土。在其他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及2米以内挖沙取土建筑施工、九 损坏绿化设施,十、其他损害绿地的行为 第十八条湖泡绿地管理范围为湖泡的水域,并包括护堤。护岸、闸坝、亮化设施,人行道.绿地、树木等,在湖泡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等防汛排涝设施及照明亮化设施。二.采砂 取土、弃置砂石.泥土,垃圾等,三。建房。放牧,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设立集市.四.向水域内排放污水。第十九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需要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湖泡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须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地赔偿费、城市绿地赔偿费由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城市绿地面积,因工程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 挖掘城市绿地的 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绿地恢复保证书,经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挖掘赔偿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项目和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树木的 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现场复核.公示。办理砍伐许可证,缴纳树木损害赔偿费后 方可进行砍伐.经批准砍伐树木和砍伐垂直绿化植物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补栽砍伐数量2倍的树木、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化树木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自然枯死或者严重倾斜的、妨碍交通,危害建筑物和人身安全的。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后 按树木砍伐审批程序办理更新许可。由园林绿化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更新。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公共绿地内和道路上的树木 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使用需修剪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 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城市绿地 砍伐树木的,由有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8年4月1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城市绿地水域保护管理办法,牡政发 2008 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