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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土地储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法加强对土地供应和利用的宏观调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 对依法收回和需盘活的国有土地进行储存.经前期开发后,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建设用地提供前期服务的行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委托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第四条.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房产 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 对市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的一级市场实行垄断,第六条 经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纳入土地市场交易 第七条,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和城市发展建设需收购的土地,均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第八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处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市场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九条,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纳入储备、第十条.土地收购程序。一 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申请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权属、面积,四至,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 征询意见 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四,费用测算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应当进行置换的土地费用的测算、市财政部门加强对费用测算的监督、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批,六、签定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定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置换土地的差价结算 八 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共同向市土地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工式 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附属物。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收购中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 土地收购申请书,二,土地使用权人资格证明,三 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六.土地平面图。七.主管部门意见、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收购土地的位置 面积、用途及权属.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办法,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定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收购补偿、按土地原取得成本或者开发成本计算。收购已出让的土地应当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进行适当补偿.第十五条,土地收购无法确定原取得成本或者开发成本的,土地补偿费用可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一。由市土地估价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二。按不同使用用途对应的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三 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所得的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拍卖所得50 四、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本条.一 至。三,项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的补偿费用.收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第十六条。在储备土地上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依法确定诉迁范围后,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与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 新建、扩建 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第十七条,在储备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俏法确定拆迁范围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控详规划,完成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的.应当到市场,房产,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从已收取的存量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 按20,的比例拨付土地储备专项资金、二 银行贷款。三.储备土地的经营收入,四、储备土地超出基准地价增值部分资金,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从土地出让的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储备土地经出让后.土地出让金金额上缴财政 经财政部门核准后返还成本、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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