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 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 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 排水 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管线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 验收、维护等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国土 住建,规划,人防.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线建设和运营活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六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线设施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如因管线设施老化影响安全的。应当及时更换。第七条.城区各运营商要服从管网建设规划 根据各自需要编制计划.使新建 改建的地下管网实行互联互通,第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和档案.并及时将管线施工资料,经营情况资料进行综合汇总。报管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 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后。持批准图纸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同时向管线主管部门备案、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报送变更设计图纸,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管线的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 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建.构.筑物。河道,桥梁等方面问题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协调解决,第三章.建设施工和维护管理.第十五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和月度建设计划报送管线主管部门.管线主管部门根据上报的建设计划。对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第十七条。管线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管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围栏.设置醒目告示牌和警示标志 并派专人监护.二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 范围。管径、材质 时间段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 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挖,铺设、回填.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文明操作,规范作业 三、对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挖样洞复测 在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环卫、停车线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有损坏,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四,建设非金属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同步敷设金属带标识。具体要求由管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五 对于挖掘或穿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应当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 向道路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九条.规划部门会同管线主管部门对管线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 符合规划要求的 应当出具认可文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按规定向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管线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因不移交或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遇有管线突发事故急需挖掘道路的,管线权属单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道路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管网的使用管理 做好管网的养护,维修、确保管网。线路处于良好状态、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要建立,健全管网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养护、维修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城市地下管网的检查井 箱盖等。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第四章,管线空间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管线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做到科学规划.合理预埋,满足发展需求,应优先发展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建设.如条件不具备可先行建设弱电管廊,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应当采取市场运作.通过招商引资选定管网投资建设单位、以合作或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管网工程 经营期限不得低于20年、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管线建设单位有权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第二十五条.管线占用的地下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 政府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有期限使用,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地下空间有偿使用费 管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的建设 使用。经营。维护状况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地下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地下公共管廊的道路上和经营期限内,原则上不再审批城市地下管线的单建项目.对于通信运营商原有自建自用的管线、应依法实行管线空间资源有偿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管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