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电力.电信 有线电视,通信.公安、交通等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上空架设的线缆.第三条.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架空管线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建设.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对已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第六条.凡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修工程的、各类架空管线必须入地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第七条.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将所属架空管线的设计图纸,位置。区域、走向等。改造计划报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保留的架空管线 产权单位或个人要经常性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安全,整洁和完好。并对架空管线做明显标记,第九条,架空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废弃的架空管线及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第十条。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经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架设、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及杆架.第十一条.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或应予拆除拒不拆除架空管线或杆架的 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产权人承担、第十二条。产权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架空管线管理部门对市区的架空管线应加强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 影响市容的,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第十四条.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及杆架、无法通知和确认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拆除的。由架空管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清理或者拆除、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线,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擅自敷设架空管线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的 架空管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