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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国有土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规范土地市场运作秩序。增加地产收益,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第二条。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下列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或逐年缴纳土地年租金 年租金标准见附表,一.商业。旅游餐饮业、娱乐业。金融业。保险业用地 二。工业企业用地。三。居住用地,不含楼房,四、改变用途的或其他经营性用地,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严格履行立项.评估 确认,或备案 的程序,地价评估立项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地价评估结果必须经政府确认。不经政府确认不能作为衡量土地资产价值量的依据 第四条,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应到国土资源部门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 缴纳出让金或年租金、符合佳政发.2002、55号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佳木斯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确定转让年限可采取两种方法,按最高年限补交出让金.受让者买断最高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递减。但最低年限不可低于10年、第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 应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补缴相应的土地差价.第六条。个人住宅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逐年缴纳年租金 第七条.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应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缴纳年租金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原用途,变成经营性用地的 由经营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年租金,属于转租,转包经营的、由承租人或承包人缴纳,第九条。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期满,抵押人无力偿还债务、以土地资产抵债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解散,破产,撤销的,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补交出让金 双方均无力补交出让金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处置。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其抵押权终止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人应在15日内 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抵押权人出具的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经依法批准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在宗地内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法律规定行政划拨的以外,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按评估地价补交出让金 商服用地60 住宅用地55,工业用地50,宗地不可分割的,按整宗地进行出让,可分割的,按分割后土地面积出让,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土地使用权拍卖 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处分前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该土地的权属状况.使用方式及地价款缴纳情况、属于以行政划拨方式或减免地价款取得的.或处分时涉及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 应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明确的缴纳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第十二条、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 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基准地价制定,初始运行期间采取低标准启动,根据土地市场发展、土地年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的收取部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经委托一律不得代为征收.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 原佳土联字,1997.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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