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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保护 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和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 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的树木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四条。一级古树名木由省政府确认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古树名木保护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个人,应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八条,古树名木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担抢救 复壮费用确有困难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政府每年应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第九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 第十条,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第十一条.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 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部门、第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统一登记 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并报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损伤,砍伐和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每年至少组织1次工作检查。第十四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 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 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 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 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剥损树枝 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第三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视情节妥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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