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树立。城市发展,交通先行、理念 通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硬件服务保障能力。营造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新环境,依据法律 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公交换乘枢纽站 首末站和途经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 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 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 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充电站,充电桩及城市轨道交通主骨架等,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将视财力状况予以资金支持,并在设施用地、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六条。城市建设应当优先规划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作为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需要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住宅 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佳木斯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并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合理配建、佳木斯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规范,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采取国家。省。市及市公共交通企业共同投资的方式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新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 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现有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筑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需要征求市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意见、第十一条,配建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做到.五同步,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部门参加、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 管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建 管交接手续,第十四条.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用地性质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一。公交换乘枢纽站、是指几种运输方式或者多条公交线路交会衔接转换的场所,主要是市内公共交通与铁路,长途客运.水路客运。航空客运的换乘节点。也包括市区内商务区。办公区等区域公交线路较为集中.客流集散量较大的大型公共场所.力求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二,公交首末站。是指城市常规公共交通线路始发站和终点站,三.出租汽车营业站,是指设置在乘客集中区域.具有运营、停车 驾驶员餐饮 如厕,休息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出租汽车营业活动场所 四.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是指具有供驾驶员休息、就餐 如厕 车辆清洗、维修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场所,五,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具有固定线路。铺设固定轨道。配备运输车辆及服务设施等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第十八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审批、验收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