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黑龙江省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暂行 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区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以下简称征收补偿主体,市政府负责本市重大征收项目.跨区域征收项目及金沙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勃利县政府是勃利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负责勃利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七台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 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勃利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勃利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勃利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价格、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公安、审计。监察,信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公证。电业 通讯.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单位应当对有关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协助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协助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协助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 与被征收人协商征收补偿具体问题,协助组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公示.其他委托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单位经费在征收补偿费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临时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劳务性工作,聘请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经费在征收补偿费中列支、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九条。符合 条例 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第十条 对已决定征收的项目、应发布公告。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抢栽,抢种林果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房产。城管,工商、公安。卫生,防疫。税务,电力.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改建、临时搭建 改变房屋用途.增加广告设置、抵押登记 工商登记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补偿主体应组织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并将结果在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公示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依法采取拆除等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补偿主体 由征收补偿主体组织发改。规划 国土.环保,财政,文物保护,建设.法制等部门进行论证,通过媒体向包含被征收人在内的公众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对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要在媒体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补偿主体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性。风险可控性等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估、作出无风险,较小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的评价 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停止实施的意见,第十四条。项目建设筹备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存储到征收补偿专户,专款专用。第十五条,征收补偿主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三章,评、估。第十六条,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据、条例,和省实施意见等规定通过被征收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评审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单位对征收范围的被征收房屋权属。区位,用途 结构、成新、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等情况调查摸底。做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存档备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评估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 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果。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估价规范从事房屋征收估价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屋征收估价业务,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标准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委托的估价业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三条。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修装饰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自管产权,包括非成套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承租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第二十六条.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生产经营的。按住宅用途进行估价 但对用于正在经营的实际建筑面积部分,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年限和房屋评估价格、不含附属物,具体可按以下标准调整补偿价格,连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评估价格上浮15,连续经营2年以上.含2年,评估价格上浮25、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评估价格上浮35,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依法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依据同一评估公司评估确定或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在租赁期内的,租赁双方就征收补偿.搬迁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无论租赁双方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均应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 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人从事禽畜养殖的,给予被征收人禽。畜搬迁补贴 被征收人应自行搬迁处置所养畜类和禽类 确认属于征收搬迁造成养殖损失的。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第三十条.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危房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因其他公共利益项目征收个人住宅。不建设房屋的。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不适宜在征收范围内产权调换的工业,企业用房和单位自管的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地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或者协商解决,第三十二条。被征收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安置协议书 搬迁验收单、在指定时间 地点参加回迁安置、委托办理安置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被征收人在指定时间未到达现场核定登记。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由群众代表代为其选房.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代为选房后、被征收人拒绝接受的.扣回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费后实行货币补偿.取消回迁安置资格,第三十三条,对被征收人搬迁费按下列标准支付,征收住宅房屋 按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10元。计发。一次搬迁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发,征收非住宅房屋,在住宅房屋搬迁费的基础上、根据非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及设备搬迁量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一次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发给两次搬迁费,第三十四条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用房的.自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入户之日止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应符合房屋征收公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第三十五条。回迁过渡期限.自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入户之日止,安置多层住宅的。一般不超过18个月、安置高层住宅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安置商服用房的 一般不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 其超过规定期限时段双倍计发临时安置费.超期时限不到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费、第三十六条,征收非住宅房屋,需拆装设备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不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第三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计发过渡期限内的停产。停业补偿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具体按照,省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产权证使用性质载明为商服,要求回迁安置商服的,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原房屋面积之内可按优惠价格结算,超出原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房屋销售价格结算、第三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征收补偿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提请征收补偿主体作出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产权调换房屋相关证明材料.协商记录或者房屋勘察记录及相关情况说明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说明 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第四十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未提起复议或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征收补偿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执行.征收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第四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分户补偿结果公示,归档立卷,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四十三条.征收决定发布后、对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主体可以采取货币、回迁安置面积或价格优惠等方式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对超出规定期限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搬迁的。不予以奖励和补助,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符合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条件的,征收补偿主体应优先给予配租,配售,具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被征收人是特殊人群的 征收其房屋给予补助、对持有,城市居民低保证 的被征收人,以家庭为单位、给予5000元补助,对家庭成员中持有,残疾证。的被征收人。按照,残疾证。注明的等级给予补贴 一、二级补贴4000元,三.四级补贴3000元。十级补贴1000元,征收经民证部门认定的抗美援朝老军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军人 烈士家属房屋的.给予补贴10000元 第四十六条,征收低保户,特困户.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以下方式给予保障,被征收房屋属于唯一住房且补偿款不足购买45平方米安置楼房的。安置45平方米楼房.不结算差价,安置楼房超出45平方米的,在规定的最小户型内 按照楼房的成本价格或政府规定的价格进行结算.购买其他户型的 超出最小户型部分按房屋销售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特困户.经核实确需上靠户型安置 但无力购买增加面积的 增加面积部分可以做为公有产权。入住后.公有产权部分应按规定缴纳租金,待被征收人具有购买能力后.可按优惠价格回购公有产权部分 拥有房屋全部产权 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特困户。且在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无偿上浮5平方米安置楼房面积的奖励.第四十七条。拆迁补偿费总额不足购买45平方米安置楼房的唯一住房的非低保户、特困户 的被征收人 在征收期限的前20日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可参照低保户 特困户、享受征收政策,第四十八条。有合法房屋产权的被征收人.或经规划等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唯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征收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标准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以征收决定发布之日为准,有下肢残疾。行动受限。视力障碍或患有严重疾病行动受限人员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优先选择低楼层 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残疾证.重病患者须持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历、家庭成员以同一户口簿载明为准.特殊人群每户只优先选择一户低楼层。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五十三条。征收范围内恶意抢建。与被征收人串通合资违建。骗取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的,由公安经侦部门立案调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四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2005年4月15日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令.七台河市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勃利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执行2014年5月23日公布实施的。勃利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