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水利事业,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根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水利的决定。黑政发,2008。64号、和,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9。1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庆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财政,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测算,账目、使用计划及征收管理等项工作,市地税部门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代征机关.负责征收市区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四条。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范围非农业部分的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第五条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对能够按照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按当月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1,5。计征 二.对不能够直接计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按税务部门确定的应缴税额1 5。计征,第六条。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化公司和大庆炼化公司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黑龙江省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按照规定直接征收.市区企事业单位、含其他中省直单位,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地税部门按税收缴纳期限代征,各县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方式由各县自行确定.第七条。代征机关要将代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足额上缴至征收机关 征收机关要于五日内将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市和县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安排。用于河道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代征费等费用,第九条,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使用分别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核拨、第十条.凡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要主动向征收或代征机关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第十一条,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缴纳单位以及征收或代征单位和工作人员,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或少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回不缴或少缴部分 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7 8号,于2010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