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核发、延续,变更 补证和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四条 本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核准制度.在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列入。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目录。内的食品 应当取得、双鸭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以下称核准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取得核准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五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编号管理工作。编制。调整本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的食品品种目录、负责本市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发证管理工作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核准证。不含白酒,的发证管理工作。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核准证,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应以感官.外观.色泽,气味,口感等 为主。具备检验能力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能力的 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首次出厂销售前应当进行全项检验。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全项检验报告可以是企业委托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报告,第二章。发证条件。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 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 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第九条、具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处理,生产、包装、贮存,冷藏等专用场地.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 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 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二.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 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 无味、防霉 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三.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四、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 地面应当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贮存场所应以无毒 坚固的材料建成,贮存场所地面应平整 便于通风换气、贮存场所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七。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第十条,具有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工具和容器的洗刷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产生原料,半成品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接触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三,生产场所和个人生活场所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应当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四,生产场地.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生产非食品.贮存场所不得用于贮存与生产食品无关的物品.五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六,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七。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八、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 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体检健康证明。并备有统一的工作衣帽、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领核准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场所平面图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平面图及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五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提供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六 食品生产加工原辅材料采购验证及记录 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七,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 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第十四条、市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 应当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根据核查结论制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应当具有食品执法证件.核查人数2、3名,其中至少1名为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实际监管人员 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十六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现场核查报告,的核查结论,作出如下处理、一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核查,核查结论符合生产条件的 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决定书 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核准证,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核查,核查结论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七条,市 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章.变更,延续。补证和注销.第十八条 核准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生产者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三、经营者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品种或品种明细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七 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八,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五 六.七,八、项情形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核准证编号及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 变更申请书、二,核准证正。副本原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与变更食品核准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 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核准证,在同一县 区,内小作坊核准证编号不变。在不同县 区。内应重新发放小作坊核准证编号、第二十一条,核准证有效期为3年,届满30日前应当向所在市。县 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准予延续的,收回原核准证并发放新证 编号不变.有效期延续3年.期满未换证的 视为无证 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二条,遗失核准证的 应当及时登报声明,向原发证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证.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核准证 一 核准事项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核准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核准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核准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核准证书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四条,核准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 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局要求式样印制、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小作坊标志和核准证编号 没有小作坊标志和核准证编号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六条,核准证被注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核准证。办理部门应当进行登记 予以网上公告。第二十七条.核准证被注销,吊销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按照无证生产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 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 设备和工艺简单 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者,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