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 2011.6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 审批,发布、备案,修订 启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 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 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以下七个部分组成、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制定的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是市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二、市专项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三,市部门应急预案 市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 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四 县、区应急预案、各县。区编制的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五、乡镇。村。居 委会 社区应急行动方案 各乡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风险事故 事件。类别与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最大限度避免,控制,削减事故 事件 危害和影响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大型活动中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及影响,编制的应急预案.第六条,市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市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县.区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预案制定单位负责,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督促 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第八条。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 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数据库.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 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一、成立编制小组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 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 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三,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 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相邻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四.广泛征求意见。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党委领导 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编制符合自身特点的应急预案。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要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四,职责明确、按照部门和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明确相应的应急处置职责、落实相应责任。五,简明易行 明确谁来做 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具有操作性.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 预警分级标准,预测与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 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力量部署 应急联动,信息发布 应急终止等。五。应急保障 包括救援队伍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法制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 公共设施 科技支撑。地质和气象水文信息服务保障等,六。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培训 监督检查,追责奖惩。八 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包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组织管理体系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可结合制定单位工作实际、适当增减.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格式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确定。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格式由相应部门和单位确定,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三。市部门应急预案格式由各有关部门确定、四,各县.区应急预案编制格式由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确定。五 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 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编制格式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编制格式由有关单位。承办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或重大活动性质确定,七,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第三章。应急预案审批、备案.第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 报批和公布等事项、第十五条,市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和市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县,区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第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政府审定,第十七条。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以下编制说明材料、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三 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 专家意见后,由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第十九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主要审核以下事项,一,合法合规性 二 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三 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一 县,区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二。专项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三 乡镇等基层政权组织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定的应急行动方案,报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备案、四,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属地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五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属地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进行修订、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审定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市总体应急预案以政府文件形式发布,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市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及时通过网站 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 确定应急预案密级。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第四章。应急预案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也可根据时间需要和形势变化。适时修订 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一,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二,相关单位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三、应急预案在启动和演练中发现问题和不足的、四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它情形。相关单位人员变化时,要及时更新通讯录、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 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制定单位.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之间应当保持协调一致.相互衔接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负责协调,必要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无法衔接的,由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 报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第五章。应急预案启动 第二十九条。发布突发事件预警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科学实施先期处置,按规定上报事件信息 适时发出预警、事发地县,区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 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及时启动本级预案.属于市级预案适用范围的、应及时提出应急救援请求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出响应指令,发布相关信息.市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 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立即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具体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调动全市各有关部门及一切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 报告省政府请求支援.县、区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参照市总体应急预案办理。第三十一条。市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涉及几个部门职责,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市政府相关领导指示或者实际需要。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级响应 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出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指令,调动市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及资源进行应急处置,涉及几位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情况。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第三十二条。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应急预案的启动由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属地县、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和村 居.委会,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应急行动方案的启动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第三十三条 各类预案启动后,应按照预案要求及时成立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统一指挥救援处置工作。预案涉及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进入紧急状态.及时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和任务,并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预案编制单位要加强组织管理 加大预案运行控制力度 按照预案规定的处置流程.督促预案的实施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适时终止实施相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预案,第六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宣传.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 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第七章、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综合性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第三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次数要占专项应急预案总量的20。以上。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演练一次,演练方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演练方案报同级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村.居 委会。社区应急行动方案的演练、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适时组织开展。第三十九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 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 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综合性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报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