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区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应急抢修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城市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市民正常,安全用水.依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和.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施工单位,其他意外造成城市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损坏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凡工程施工及意外事故造成供水管线及设施损坏,相关责任单位要立即报告市,区住建局 为民服务热线和相关供水企业,第四条,供水企业是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应急抢修的责任主体。发生市政供水管线被损坏事故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抢修。对事故现场封围、做好安全防护 夜间要设安全照明和红灯警示,止水.排水 查漏等应急抢修前期工作、同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向事故责任单位宣讲国家。省和市相关法规,告知责任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签定抢修协议.第五条 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一般事故要在24小时内修复通水,复杂等难以抢修的可以适当延长 但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抢修工程 同时、通知所有因事故受到影响的供水用户.能够并且需要设置临时供水点的,由属地社区协调设置临时供水点 第六条.造成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事故的责任单位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要积极配合事故抢修。根据初步抢修估算额度。将应急抢修施工保证金交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完成抢修工作后,要依据省,市定额,管径流量标准在三天之内编制完成应急抢修工程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水资源流失损失费用决算 道路破道费,绿化、排水管线、天然气管线,通讯线路,电业输配电缆等损坏、恢复费用由损坏施工单位与以上产权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应急抢修责任单位出具的应急抢修决算进行评审 依据评审结果.组织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应急抢修单位应急抢修,水资源流失损失等相关费用,第八条,对于应急抢修中 供水企业不积极组织抢修的、事故责任单位不配合,不缴纳费用的 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通报,处罚 并作为不良信誉记录登记备案.第九条城市供水管线及设施报漏报修电话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市住建局供排水科、2796429、为民服务热线12345。中心城区供水企业、市水务集团客服中心2387190.管网大修所2387110.富拉尔基区供水企业客服中心6913414,梅里斯区供水企业客服中心6562465,昂昂溪区供水企业客服中心6323773、碾子山区供水企业客服中心6672711、第十条,各县。市 城区市政供水管线及设施应急抢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