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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根据2013年3月2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 通讯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区。县,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保密,公安,安全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应当列入部门预算,第七条。建设信息化项目.应当经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规划布局 安全保障体系。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论证合格后。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立项、第八条.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第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施工前10个工作日内 将设计方案报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从事信息化项目设计 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第十一条、从事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 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第十三条,涉密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信息化项目建成后 应当在正常试运行满3个月后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保修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 执行财政投资评审规定.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信息化项目建设后评价 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第十八条、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 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九条。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施工或者监理的.二,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罚款票据的使用和罚款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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