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各县、市 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文件 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执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规定 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确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四、工程总承包等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连带责任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五 工程总承包等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允许他人违法挂靠施工 出现包工头携款潜逃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六,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七、建筑业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八、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未落实的工程、承包施工企业及农民工有权拒绝施工。施工企业垫款施工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告示牌内要注明维权内容,告知工资支付形式,告知是否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告知要与合法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特别是要告知如果发生欠薪,农民工有权举报,有权停止施工、十。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垫款施工的企业据此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视为恶意欠薪、十一 企业违反工资支付约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协商.告知无效 农民工有权停止施工 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建设工程出现以下情况,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按建市。2014.118号。文件规定处罚。一、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或恶性讨薪案件的.二、工程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拖欠分包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或恶性讨薪案件的,三、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 因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四.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并导致上述,一、二,款的问题的,五.建设工程出现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指定队伍、违法转包。分包.挂靠施工导致出现上述。一。二.款的问题的,六,建筑业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的或出现携款逃匿,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上述、一 二、款的问题的、十三 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设立考勤制度,十四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恶意讨薪,过激讨薪 不实群体上访讨薪的处置工作。十五。建设行政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共同把关.各负其责。从源头上防止拖欠情况发生.一 限制仍有历史拖欠及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二 加强对劳务资质,合同以及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检查,核查建设单位历史拖欠工程款是否已清偿,要从上到下落实好省政府的、十二个不准、否则不予以办理市场准入,不予以办理施工许可,不预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予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 限制仍有历史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参加招标 投标活动,四,在办理总承包合同备案时同时或限期办理劳务合同备案、五,督促检查总承包企业创建标准化工地时设立工程公告和农民工维权告示牌、附件。黑龙江省清欠办实行十二个不准规定 齐齐哈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24日,附件.黑龙江省清欠办实行十二个不准规定.1、不准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2、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房地产市场.3 不准自有资金不足的项目立项 4,不准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5、不准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取得产权证书,6.不准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业主再上新的建设项目和投资开办新的企业、7,不准政府投资工程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8。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参加新建工程的投标 9。不准签订、阴阳合同、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 10。不准政府投资项目搞,政绩工程 和,形象工程,对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建设,11,不准未缴纳合同约定价3,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未预付25.工程款的工程项目开工建设,12.不准未办理工程担保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